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和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要求,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通知》明确,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界成果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工作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实施、组织专业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