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有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
实践一年来,这些政策措施能否满足行业发展及规范市场的需求?是否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和制度?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营销总监、监事会主席王月淼。
“第三方”概念和主体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概念不明确,产生不公平竞争;依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污,谁负责”原则明确主体责任。
记者:在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早起始于哪些行业?其前身是什么?
王月淼:在我国,最早的环保产业起始于火电厂脱硫业务,最早的第三方治理可以说也是始于电力行业脱硫改造。
“十五”以来,国内火电厂大规模装设烟气脱硫设施极大激发了国内脱硫产业的超速发展。2007年,为改变我国电力行业脱硫装置建设质量及运行管理等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发挥专业公司的专业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行将污染治理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和运营于一体的特许经营模式,以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长期稳定可靠运行。
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改善二氧化硫治理水平、提高脱硫设施建造质量、缓解电厂资金压力、发挥专业化脱硫公司的优势、促进环保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清新环境(原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幸成为国家首批确定的7家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环保企业之一,也因此拥有了良好的创新平台,有效地促进了清新环境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记者:近年来关于第三方治理,国家制定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何评价这个政策?
王月淼:《意见》属于框架性的规定,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在规范和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过程中,应该明确第三方和独立第三方的概念,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第三方市场。
目前市场上有独立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也存在排污企业衍生的环保企业,在同时参与与其关联企业的治污项目时,两者存不公平竞争,如无约束,不利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当前,市场上就存在排污企业衍生的环保企业承揽其关联排污企业的项目,然后,再转包给其他环保企业运行的现象。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又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还不利于衍生环保企业的技术进步。
记者: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主体责任是否明晰?应该怎样界定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责任?
王月淼:按照《意见》,环保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市场主体,但是排污企业与环保企业的责任规定还不太明确。应该依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资产关系作为责任界定的基础,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主体地位和责任界限。原则上应该是资产所有方承担不治污的责任,而治污方承担处理不达标的责任,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费用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需理顺
应该由支付平台把环保电价补贴支付给环保企业。
记者:您认为当前的费用支付方式是否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融资渠道怎样?有何建议?
王月淼:目前,环保电价补贴是按照“电网→排污企业→环保企业”的顺序支付的。这种方式不利于环保企业得到环保电价补贴。应该由政府出面建一个支付平台,电网把环保电价补贴交给支付平台,有一个监督评价机构对环保企业是否履行治污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通知支付平台把环保电价补贴支付给环保企业。
当前环保企业融资渠道需要拓宽和理顺,因为一般的环保企业(尤其是没有上市的企业)严重缺乏环境治理前期投资与研发资金。没有环保金融的创新机制,很难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健康持续发展。
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地方保护。
记者:在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政府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王月淼:由于环保设施都依附于排污企业,环保企业对排污企业有一定的依赖性,环保企业在与排污企业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环保企业几乎很难有话语权。比如,如果已经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开始建设、或已经开始运行,这时排污企业解除合同怎么办?
为了维护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双方的对等利益,作为三方中的其中一方——政府,应该加强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及行业监管,引导市场规范运作,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第三方环保治理企业。
建议增加解除合同的合理约束条件,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容忽视,政府应该打破地域界限,鼓励有技术、有能力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平竞争、合法运营,这样才能形成公平、健康、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从而促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