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与超量开采排泄造成地质灾害、地下水环境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厉行节约、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评价、开发保护管理工作。
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旗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市相关规划应与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的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和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应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数据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
第三章 水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旗县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
第十一条 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地下水取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复。
对不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取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取水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后,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旧井更新。在限制开采区内,控制旧井更新,更新一眼,封闭两眼机电井。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严格控制打井深度,机井深度不得超过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