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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政策

   2015-06-20 中国节能网2820
核心提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74号)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74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热电联产类项目;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2.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资金奖励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资金奖励标准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二)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五、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奖励资金预付。年节能量预计在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备案且项目开始施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超过50%的财政奖励预付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接到预付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预估节能量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拨付预付资金(完工后未达到预付资金节能量的项目收回相应奖励预付资金)。

(二)资金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财政奖励资金和诊断补贴申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合同原件;

5.合同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6.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一)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二)拓宽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七、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一)申报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合规。

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奖励标准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对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三)项目申报、审核与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要求的日期将以下材料(一份,加盖两家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08室。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试点项目合同(草案)复印件(参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格式)。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相关审批文件。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5.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市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确定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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