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 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 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据了解,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相对困难,大多没有配备办理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办理出口业务往往通关效率低、资金回笼较慢,于是通 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作。中小企业与外商达成出口意向后,自行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或介绍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具委 托出口函,再与其签订货物内销合同,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申请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收取代理费及赚取出口各环节费用折 扣。这种运作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又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经营模式不够规范,发展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