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面临众多法律风险,其中不可忽视的是税务法律风险。那么,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税务法律风险?阳光所公司业务部何翔律师将为您解析。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在国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蓬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节能服务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吸引大量的节能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面临包括交易方信用风险、履约争议风险、不可抗力事件等种种法律风险,其中不可忽视的是税务法律风险,而税务法律风险往往又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在财政、税收方面设有诸多优惠政策,吸引广大的节能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并且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效益分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等等。
二、涉税法律风险
(一)未满足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有满足要求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包括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满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投资比例,专职技术人员配备率以及项目核算须满足要求等。实践中,不少节能服务企业因未能关注相关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免税政策不合理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相应的,用能企业也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用能企业可能将税收损失转嫁给节能服务公司,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取得收入减少,最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发票管理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承担包括项目设计、融资、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系列工作,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全部工作的能力,部分工作还是需要外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实施。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推进,原本从外包供应商处取得的发票类型将从营业税发票转为增值税发票,因此,能否及时地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及时认证亦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
三、涉税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涉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以及税收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企业应制定应对策略,以有效控制税务法律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一)节能服务公司应充分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合理设置或调整本企业的管理及业务模式,加强项目管理及财务核算,确保符合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二)考虑到放弃免税权的情况下,用能企业可以抵扣6%的进项税,采购节能设备和其他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从整体交易而言,实际税务反而可能较低。节能服务公司有必要对公司在两种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税负进行准确的测算,并结合自身的业务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用能单位相应的税负状况,决定是否行使免税权,选择有利的税务安排。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要注意其纳税人身份,尽量避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加强与信誉良好的大型供应商和分包商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更能提升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各项经营管理成本。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工作,确保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时有效落实。
(四)合同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载体,涉税事项多数通过合同来反映,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管控税务风险有着直接影响。实践中,交易模式安排不当、合同税务条款缺陷等原因,都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法律风险。在合同能源管理税务风险管控方面,合同管理尤为重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抓好税务法律风险管控工作,将有关税务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我国尚属较为新生的事物,在税收政策方面,无论在合理性或是操作性上尚存在不足之处。节能服务企业一方面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对政策执行理解的一致,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上级集团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