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注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原营业税税制中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一天,经过艰难的蜕变,营业税税制完成了历史使命,变身为增值税税制中的新成员。至此,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税率的高低不等于实际税负的多少,虽然税率较高,但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行业税负整体是降低的。
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按照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纳税。因此,公司发生应税范围内的经济行为,应当向对方索取上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以备降低公司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后,对从事设备销售业务公司的税收影响不大,公司销售还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只是增加了较多可抵扣项目,相比营改增前期公司增值税税负会降低。那么,营改增对于环保行业,尤其是固废处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基建成本分析目前中国,除了已经拥有180多家已运营的垃圾焚烧厂外,还有约70家垃圾焚烧厂正在建设之中。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通常通过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一运营一转让)等形式承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社会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国内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通常以总承包形式将项目对外承包给建筑公司建设,此次营改增,建筑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税率为11%。所以“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必然触及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基建成本。
“营改增”可以解决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包括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和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问题。随着本次营改增政策及行业的不断完善,未来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会逐渐下降。建筑业如果想降低税负,就要想办法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建筑业行业混乱、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高,这部分成本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未来一段时间内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可能会转嫁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基建成本当中。因此,我们在选择建设公司或EPC总包公司的时候,要特别关注基建公司的税收筹划能力以及整体管理水平。
2 基建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筹划分析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要分为两类,设备购置进项税额(17%)及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11%)。这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大,如果留作抵扣,预计运营后5年内不需缴纳增值税,在此期间为公司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预留了充足时间。当然,如果选择不进行抵扣,将全部进项税额一并计入基建成本,运营后增值税即征即退,但附加税(地税局征收)要据实缴纳,因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哪种筹划对公司有利,需要按照情况做具体数据分析,单从节约税收方面,选择不抵扣进项税额,增加基建成本,最终节约的所得税额较高,但回收年限较长。
3 垃圾处置服务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值得探讨生活垃圾处置收入分为两部分:
一是通过垃圾处置工艺最终取得了电力,电力就是垃圾处置产生的附加值,对电力销售征收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一般意义,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以垃圾为原料产生的电力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100%给予即征即退。
二是垃圾处置费,即政府按照处置单价、处置量计算并给予企业的垃圾处置费,此收入给付方式是政府行为,且垃圾本身自身并无价值,谈不上商品的流转和增值,严格意义上不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2015】78号文件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中“垃圾处置劳务”我的理解是劳务买卖双方均指企业,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买卖关系。该政策在理解与适用上会产生诸多歧义,到目前为止,政府给予企业的垃圾处置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在接下来的纳税筹划当中,我们要按照有利用公司的角度去分析问题,用合理建议去引导税务人员,最终实现公司税收筹划目标。
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征收增值税,并按照7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征收额70%进行即征即退,这就带来三个问题,其一,上网电费收入按照100%退税,垃圾处置收入按照70%退税,那么,我们如何分摊各自进项税额?其二、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项目,那么我们使用哪档税率,属于“现代服务业”吗?第三,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征收增值税,它与上网电费收入并存,是否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在此,希望能够和固废同仁们多多讨论,当然,我们也更加期待相关税收政策能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