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在“碳”和“电”上“大做文章”,采取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到底是啥“条例”和“办法”哩?小编这就带你一探究竟!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共有七章三十七条,涵盖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各个环节。
一、 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分别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这样的安排既赋予了地方必要的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确保政策落地;同时由国家发改委统筹负责覆盖范围、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等重要的顶层设计,又确保了规则的统一。
二、 配额管理
为了通过排放配额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上述规定对新能源汽车是一大利好,碳配额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将成为未来节能环保业务的一大资金来源。
三、 市场交易
国家发改委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条例》中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应的期货等。为保证碳市场的活跃程度,应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将碳期货纳入。因而,在国内碳市场中期货何时能真正大规模的开展,仍需拭目以待。
四、 报告、核查与清缴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授予碳排放核查机构资质。核查机构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主要目的是确保核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五、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将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预判,增强投资者信心。将碳交易行为纳入到信用管理体系中,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打消投机心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 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和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一是重点排放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或核查报告等,二是核查机构责任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等,三是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公布交易信息、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未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方式和程序。
七、关于技术细节
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公布了对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吸收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大量的“双重属性类企业”,即绝对量上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但从全社会角度讲相对量减排;或生产过程中有排放,但生产的产品会产生减排的企业。我们希望国内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这类企业,或实施优惠的配额分配政策。因而,还需持续关注后续政策。
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
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一、确认方法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适时进行调整。
二、补偿办法
计入补偿的限发电量最大不超过保障性收购电量与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造成实际发电量达不到保障发电量以及因自身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损失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行承担,不予补偿。可再生能源发电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行的发电量应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由各类机组竞价执行。
三、 电价标准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对应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电价执行。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看来发改委的《条例》和《办法》确实很有一套!真心觉得棒棒哒!这样的做法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显著降低了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为环保节能的实现进一步提供了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