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回复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国家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建议》(第5416号)。回复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补贴不能简单比照垃圾焚烧发电的发电量但可以通过工业电价优惠等政策予以补贴。
您们提出的《关于国家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建议》(第5416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补贴价格和补贴形式的政策规定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一些水泥企业开展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实践探索,但相关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处理工艺和关键技术不成熟,企业运行管理经验不足,废弃物特性有待明确等问题突出。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28号),其中将协调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试点内容。
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比照垃圾焚烧发电给予补贴的建议,我们认为,垃圾焚烧发电是电价补贴,发改委确定价格后按发电量予以补贴,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补贴不能简单比照垃圾焚烧发电的发电量,也无法比照,但可以通过工业电价优惠等政策予以补贴。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统筹考虑相关工业电价优惠政策问题。
二、关于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项目同等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利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对生产原料中搀兑建筑垃圾等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自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垃圾处理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水泥窑消化和处置垃圾,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允许水泥窑处置生活垃圾项目所形成的房产、占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深入统筹研究。
三、关于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推广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及相关标准的建议
发改委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试点评估工作,对现有协同处理试点开展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对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关键技术和工艺、污染控制措施、垃圾对水泥窑运行情况影响等方面做深入研究。然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环保需求,继续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项目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下一步将在试点工作完成后视情况进行推广,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