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对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关于《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建议。该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2016〕5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建立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立项阶段予以备案。
国土规划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
住建管理(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并要建立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同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工程措施作为施工许可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管理
第五条 全市域、区域、各控规单元应分层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域层面海绵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及各控规单元海绵专项规划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
第六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或规划条件建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论证,通过采取区域平衡等方法,以海绵城市建设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九条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土地划拨(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并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已审批未开工或已开工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宜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交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材料进行专项技术评估,作为出具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专项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优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的项目专项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用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技术要求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应针对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 “先地下、后地上” 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功能性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住建管理(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意见(细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佛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