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和规范海绵设施建设,有序促进城乡建设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主要指:道路桥梁、商业居住、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水上交通)、供水排水、绿化、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等工程。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研究制定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将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在地块开发的规划建设管控中强化低影响开发要求。负责建设工程海绵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指标的审查工作,参与海绵规划指标的落实验收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负责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应急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水渠等涉水建设专项工作,加强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河道防洪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雨水控制利用工程的可行性审查工作,加强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和暴雨内涝防治管理,协同建设部门负责海绵规划区降雨及其径流监测,以及城市内涝监测和风险区划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
各详细规划应分别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逐步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贯彻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六条 海绵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建设计划,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根据《三亚市城乡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制定出下年度海绵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顺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用地红线图、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已划拨或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九条 项目方案审查阶段,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等),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方案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办理工程规划方案审核意见时,应依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指标。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在规划并联审批阶段,办理气候资源利用审查时,应从雨水控制利用目标、水文功能保护、雨水资源利用、防涝减灾角度,审查海绵城市雨水控制利用工程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说明篇章,在设计图纸中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对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把关,未按相关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监管时,规划、住建等部门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核实项目审查是否按照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规划、住建、气象、园林、交通、水务等部门在工程验收或备案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