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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6-09-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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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五条 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条件

第七条 村级(扶贫移民新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好。

(三)村支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

第八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户。

(二)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或地面场所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定,需经专业人员认定。

(三)贫困户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搬迁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具备条件的贫困村(移民新区)、贫困户优先实施。

第十条 集中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条件,按照常规商业电站建设条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6%和16.5%;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5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不高于10%。

(四)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五)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钢量每MW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五章 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光伏扶贫项目初审后,由省发改委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认定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市、县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有关市、县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收回规模指标,视情况予以追责。

(一)光伏扶贫项目自国家批复且确定投资主体后,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6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12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

(二)投资建设企业和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八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一)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采取财政资金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捐助、贫困户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具体出资比例和贫困户申请办理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流程,由相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执行。

(三)村级光伏电站财政补贴资金,可利用市、县融资平台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撬动银行贷款,解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九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可由市、县指定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筹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 政府筹措资本金的来源和方式:

(一)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二)以土地、林地折价入股等可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三)由承建合作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先期注入部分资本金,待光伏扶贫电站还清银行贷款后,在电站每年扶贫股份收益中分期退出。

(四)尝试以社保、保险、基金等低成本融资方式作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光伏扶贫贷款项目。

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

第二十二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由投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采取成立专业公司或依托企业地面集中电站“以大带小”统一运营管理的办法,承担区域内项目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运维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方式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管理。

(二)以市或以县为单位成立运维公司,由有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运维公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服务范围、工作职能和监管措施等。

(三)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服务内容应包括:统贷统还、建设施工、并网申请、电费结算、发电监测、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

(四)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电站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所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提取金额控制在发电收益的10%左右。

第八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光伏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方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市、县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光伏扶贫项目股份收益,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第二十八条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有关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精准识别光伏扶贫收益对象。

(二)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统筹,结合实际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审批权限。

(三)光伏扶贫收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五)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上访问题发生。

第九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建立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电网接入、电量消纳、电价结算、税费减免等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凡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备并网条件并经核实认定的光伏扶贫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

(一)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有限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享受电网并网服务,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电网企业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及时出具并网意见。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在20个工作日出具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在25个工作日向业主出具接入意见。

第十章 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市级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发电电量、运营维护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光伏扶贫项目较好的承建企业和监管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光伏扶贫建设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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