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为统筹谋划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及问题分析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期间,确立了“四化两型”和“三量齐升”的发展战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不断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全省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逐步向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良,江河水系Ⅲ类水质以上省控断面比例由2010年的90.8%提高到96.9%,提高了6.1%。全省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的30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7%。洞庭湖水质富营养化指数由2010年的49.9下降到48.7,总体状态为中营养。大气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15年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7.9%,超标天数中轻度污染占16.7%,中度污染占4.2%,重度污染占1.2%,无严重污染。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3项指标评价,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1.1%,比2010年上升5.2%。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9%以上。湿地面积约102万公顷。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截至2015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0.77万吨,较2010年下降9.97%;氨氮排放量为15.12万吨,较2010年下降10.8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9.57万吨,较2010年下降16.07%;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9.69万吨,较2010年下降17.77%。4项主要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均超过预期目标。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列为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完成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郴州三十六湾、衡阳水口山、娄底锡矿山、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5大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湘潭竹埠港28家重污染企业于2014年10月份整体退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整县推进、以奖代补”的思路,全覆盖拉网式铺开,截至2015年底,125个县市区(含县级管理区)启动了整治工作。大力推进重点城市、工业企业、道路及建筑工地、机动车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全省39台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6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19个,新增处理能力122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86.1亿吨,新增污水收集管网8139公里,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3%;新增乡镇污水处理厂118个,新增处理能力49.2万吨/日;完成安全饮水工程7433处。
环境监管执法不断加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将工作重心从偏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全过程严格监管。采用污染隐患大排查、计划执法、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坚持依法依规、严控风险、实事求是、优化发展的原则,按照“严肃处理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理。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和机制,省级建立了由环保、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文件,设立了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和司法移送力度。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
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颁布实施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开展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工作及生态红线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向市、州下放了多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数字环保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成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体系。
环保产业取得长足发展。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和培育力度,“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加值保持年均增长20%以上,2015年生产总值达1600亿元。组织开展污染治理重点技术科技攻关,研发推广运用了工业废气脱硫脱硝、重金属废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等一批先进技术和装备。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时期,湖南面临稳增长、调结构、“一带一部”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机遇期,经济社会进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环境保护仍将处于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复杂。传统煤烟型污染与臭氧、PM2.5、挥发性有机物等新老环境问题并存,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工业与交通环境污染交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处于高位,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更趋复杂,江河水系水质未全面达到优良水平,部分城区黑臭水体问题突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缺口仍然较大。洞庭湖水质富营养化趋势依然明显,局部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大气污染形势无明显好转,长株潭城市群污染天气仍占较大比例。
守住环境风险安全底线难度大。湖南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多年来有色金属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导致部分区域及工矿场地、河道底泥、土壤受到污染,由此带来的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风险问题亟待解决。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风险突出,有色冶金、重化工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布局总体呈现近水靠城的分布特征,危险化学品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距离不足,保障饮用水安全压力巨大。
环境污染空间结构转移问题凸显。随着《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和“一带一部”发展战略的实施,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发生了较大改变,从而带来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空间结构变化,污染转移问题凸显。在全省环境压力总体舒缓的同时,承接产业转移地区的污染特征发生改变,部分区域环境压力也将进一步增大。
农村环境保护缺乏长效机制。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严重,农膜、秸秆等农业废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农村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
深化生态环保改革任务繁重。由于长期历史累积,环境保护工作既要不欠新账,又要多还旧账,压力和挑战将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存在,需要把深化改革放在核心位置,从理顺、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入手,解决制约环保事业发展的首要障碍。环保优先理念、突出污染问题治理投入、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有待增强,全面建立和实施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等任务艰巨;环境监管能力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县乡基层环保队伍人员力量和装备保障薄弱,环保系统业务能力建设亟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一带一部”、“五化同步”新战略引领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优化布局,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经济绿色转型、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绿色湖南”。
深化改革、制度创新。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依法治污、严格监管。以新环保法和其它一系列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为契机,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保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推行全流域、跨区域和城乡协同治理。
全员行动、社会共治。实施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形成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到2020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削减比例分别不低于10.1%、10.1%、21%、1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10%,常德、益阳、岳阳市三市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10%以上,排入洞庭湖的总氮下降10%以上;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长江水系(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珠江水系达到100%,消除Ⅴ类以下水质,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9%,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提高10%,重点区域土壤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任务。
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覆盖。
推动环保产业大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全省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环保装备产品性能大幅提升,环境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更趋合理。
四、重点任务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继续开展对造纸行业(特别是环洞庭湖区域)专项整治,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引导工业企业向集聚区内集中,凡不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其拟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加强“一江、一湖”的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按照“治与调并举”、“全面巩固”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推进实施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湘江流域航运水污染防治,促进船舶标准化,船舶、港口、码头生活垃圾上岸处置。强化近岸区域的畜禽污染治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2017年底禁养区畜禽养殖全部退出。全面推进洞庭湖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及《洞庭湖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与湖北、贵州、重庆等相邻省份的沟通协调,建立洞庭湖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推进洞庭湖外源性污染治理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遏制水质富营养化趋势,确保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强化饮用水源及优良水体的保护。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地建设与整治。自2016年起,地级城市(含吉首)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以上城市和日供水千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对“四水”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持续推进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湖库的保护,保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湖库、流域的生态健康安全。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景观水系、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底,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和衡邵干旱走廊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它地区和县(区、市)积极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
大幅减少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粪污设施改造,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农业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实现污染物减量化。针对已经因农田污染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村级水域,采取源头控制、中端拦截、末端治理的方式进行防控和修复。
持续改善河湖及城区水环境质量。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最终目标,实施流域水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和综合治理,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对环境问题突出、质量较差的单元,根据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的排污单位。到2020年底,全省地表水除浏阳河出口段水质低于Ⅳ类外,其余河流水系地表水体应全部达到Ⅲ类标准,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公布的全省黑臭水体名称、达标期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长沙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强化工业气型污染源治理。继续实施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入手,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从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清洁能源使用、工业污染源控制等领域着手,根据污染程度和减排潜力的不同,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分类管理,接近达标的城市提出达标时间表,超标严重近期难以达标的,提出浓度下降比例要求。到2017 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全面整治燃煤污染。提高区域燃煤替代率,大力推广新能源发电技术,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效控制区域燃煤散烧问题,建立完善的煤炭市场机制,施行优质煤替代、以电代煤政策。集中热电联产,形成煤炭能源梯级利用体系,提高区域煤炭的整体利用效率。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到2017 年,长株潭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县级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燃煤锅炉要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岳阳为重点,对石化、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全面提升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到2020年底,全省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对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并实施生产工艺改造,开展电子信息、医药、汽车维修等行业的污染治理。
提升燃油品质,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推动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力争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推动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步伐,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和船舶,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进程,加强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检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水平,强化检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各地市应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开展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铺展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严禁敞开式作业。
(三)改善土壤及农村环境质量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建设。科学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从2017年开始启动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测,2018年底前,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对于风险较大的监测点位,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菜篮子”保障工程等,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对土壤环境问题集中的区域进行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
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统筹兼顾园地、林地,按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三个等级,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分类管理。2018年底之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分类管理措施。优先将未污染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轻中度污染农用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轻中度污染耕地产出农产品的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农用地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
实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建立项目库,规范、有序开展全省受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已掌握的土壤环境状况,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对轻、中度污染土壤集中开展治理试点示范,对重度污染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以镉、铅、砷等为重点,对存在重度污染的地块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控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方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到2020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提高10%。
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全省域覆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农村集镇、自然村落和散居农户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和后续服务体系,建立“户、村、乡、县四位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系统;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机制,配备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强化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建立设施运营规章制度,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加强农村地区工矿污染治理。结合全省各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规模较大、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较多的农村地区,实施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针对工业“三废”排放导致的农村地区水体、耕地等污染问题,开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修复矿山生态。
加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和农业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重点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表水环境监测,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并及时公布监测区域农村环境信息;将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乡镇跨行政区域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环保长效管理和保障机制,确保乡镇(街道)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承担农村环保工作职责。
(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
加强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严格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创新长株潭绿心地区保护发展模式,打造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的标杆;进一步扩大武陵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天然林保护范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持南岭山地森林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功能,禁止区域内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保护珍稀动物。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构建以洞庭湖为中心,以武陵—雪峰、南岭、罗霄—幕阜山脉为构架,以湘、资、沅、澧水系为脉络的“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屏障。
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进行编目,建立数据库,构建生物多样性信息共享系统和网络。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合理开展迁地保护,加强南岭山区、武陵山区、洞庭湖区等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抢救濒危珍稀野生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率不低于95%。开展全省外来物种的基础调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信息系统,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保护与管理,建立省、市、县多级的跨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纵横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特别是加强基层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积极参与建立和实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框架项目,以湘西黑猪、保靖黄金茶、古丈毛尖等为重点,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探索相关机制和地方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和代表性较强地区的自然保护,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对已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优化,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提升晋级,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布局,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保持在7%左右。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境变化开展动态监测,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国家公园试点。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以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载体,加强生态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做好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细胞工程,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80%的县(含县级市、区)达到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建设要求,部分地级市(州)建成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州)。加强对已获命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动态管理和奖惩机制。
(五)加大环境风险防控力度
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监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等固体废物的处置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鼓励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推进煤矸石、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积极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示范工程或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模化示范工程。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明确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鼓励产生单位自行综合利用。新建、扩建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的企业,应立足于收集、利用和处置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合理确定产能规模,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升级改造。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辐射环境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放射性反恐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核与辐射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推进历史遗留铀矿山和核工业铀矿山退役的环境治理工作,2020年前全部完成2010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程。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放射源销售、使用和监管情况,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及安全保卫,确保废旧放射源做到100%的安全收贮。
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实施“目标导向”的重点区域分类管理,按照“摘帽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差别化防控。湘潭竹埠港地区继续开展企业关停后的场地清理及土壤修复工程;株洲清水塘地区加快推进涉重企业的搬迁改造,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衡阳水口山地区、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娄底锡矿山等地区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防控,控制累积性环境风险。推进重金属全生命周期过程防控,涉重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等环境准入要求,严禁新改扩建以金属再生和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导致区域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加的项目。继续推进全省铅锌采选、冶炼,稀贵金属冶炼、电解锰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整合,引导企业入专业园区,集中监管,集中治污。开展汞排放清单研究,建立含汞类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防控体系,限制高汞煤(含汞量>0.4µg/g)的使用,推动含汞废物集中处理处置。
推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项目、区域、流域尺度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政府、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加快建设“互联网+环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种环境要素的信息共享。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提升环境应急处置水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到2020年,实现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率达到100%。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工作,实现国家要求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率达到100%。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保障能力,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源数据库、环境应急专家库、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
(六)持续实施治污减排
改善和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措施,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精细化管理和指标刚性约束。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大力培育、规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减排。提高工业源治污水平,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消减城镇化过程带来的新增污染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重点区域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改进减排核查核算方式方法,使总量控制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
推动重点污染物治污减排。制定涉水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综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为重点,对电厂、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脱硫、脱硝、除尘以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减排。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治理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曝光。对排入洞庭湖水域的总磷、总氮实施区域性总量控制,重点开展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工艺,实行畜禽养殖业总磷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调治理。
(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按照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全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统筹协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责任以及尽职免责事项,统一执法尺度,公平执法。
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火电、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监管。采取暗访、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机制,加强环保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的无缝衔接。
实施环保综合督察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2017年前完成对所有市州的综合督察,全面掌握当地环境保护管理现状,调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保相关责任情况。推动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转型,提高地方政府“环保施政”的自觉性,形成“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政绩考核机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
(八)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环境功能定位与环境政策。通过把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结合起来,把重点开发与控制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起来,把优化开发与提升行业生产效率标准结合起来,建立更优化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战略和规划环评刚性约束,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红线管制范围。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和环境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壮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做优做强县级市和县城,积极发展中心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尊重自然格局,依托现有山水脉络、气象条件等,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保护自然景观,传承历史文化,提倡城镇形态多样性,保持特色风貌,防止“千城一面”。推动实施“多规合一”,促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融合。
(九)构建绿色发展的内生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稳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省本级环境监管基础能力、环境保护决策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未达标地区开展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应急、辐射、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实施环境监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从2016年开始,在两年内对全省环保系统近年来未参加过培训的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组织培训一次,使参训人员满足岗位任职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
构建“互联网+环境服务”体系。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环境预警预报体系、环境技术服务体系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建立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利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内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和动态更新,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归口管理,全面整合、广泛共享和充分利用环境信息资源,实现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公务服务便民化,推动互联网与环境服务相融合。
(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培育、促进环保产业。整合资源、提高标准,大力提升环保装备产品性能,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环保技术,采取激励措施发展环境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趋于合理。省内环境公用设施、区域性环境整治项目和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运营,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基本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体系,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确立在全国的特色优势地位。在环保产业发展驱动下,不断提高全省资源产出率,逐步缓解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人居环境。
支持重点领域。鼓励扶持水气土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和研发。加快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水处理、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大力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和研发、设计、制造、治理综合环境服务等服务模式,不断丰富环境工程咨询、清洁生产审核、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服务内容,做大做强环境服务业。积极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装备和产品制造,推动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体系。
促进产业集聚。支持长株潭等有条件的地区整合产业链资源,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于一体的环境治理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仪器制造和环境服务产业集聚区,引导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集聚区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用地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支持集聚区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费用给予贴息支持,优化和改善服务,为环保企业打造优良发展环境。依托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等示范试点,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交易市场,围绕废旧汽车拆解、工程机械再制造和稀贵金属、废旧电池、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等优势领域,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打造中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再生资源和再制造产业集群。
壮大龙头企业。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创新能力强、装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每年对省内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骨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每年评选一批“走出去”先进环保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政府“两型采购”制度,完善两型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将“两型采购”范围扩大到工程、服务领域。
强化市场推广。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整体环境合同服务。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