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精神,根据《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昆政发〔201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昆明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四)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并于购车发票开具后的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局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1:0.5给予补助(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购买车辆的类型、数量和补助标准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购买者为单位)
(二)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者为个人)
(三)车辆买卖合同
(四)车辆销售发票
(五)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交强险保单
(七)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八)中央补助资金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购买凭证须由昆明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团购补助资金申请方式
由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各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市级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收集所需申报材料。每季度结束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由市级牵头主管部门向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填写《市级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汇总表和明细表。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市级牵头主管部门。市级牵头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助资金兑现到购车单位或个人。
(二)直接购买补助资金申请方式
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主要针对社会车辆),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填写《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和明细表(详见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三)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依法处理。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依法处理,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
(三)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仅能通过团购申请或直接购买申请一种方式申请资金补助,不得重复申请。对重复申请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缴补助资金、依法处理,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表
分类 | 领域 | 车型 | 规格 L-长度 R-续驶里程 |
2013年补助标准(万元/辆) |
公交客车(含城郊巴士) | 公共服务 | 纯电动 | 6<=L<8 | 15 |
8<=L<10 | 20 | |||
L>=10 | 25 | |||
插电式 | L>=10 | 15 | ||
出租车 | 纯电动 | R>=250 | 3 | |
插电式 | — | 1.75 | ||
公务车(含城管、路政、公安等执法车辆,环保、市政工程、燃气、水务、路灯、房管等领域专用车辆) | 纯电动 | R>=250 | 3 | |
插电式 | — | 1.75 | ||
公务车(中型客车) | 纯电动 | 6<=L<8 | 15 | |
环卫车专用车 | 微型纯电动 | 电量18-20kWh | 1.8 | |
小型纯电动 | 电量≥20kWh | 1000元/kWh | ||
物流配送、邮政、租赁、旅游景区观光车。 电力、机场等专用车 |
社会用户 | 纯电动乘用车 | R>=250 | 3 |
150≤R<250 | 2.5 | |||
R<150 | 1.75 | |||
微型纯电动 | 电量18-20kWh | 1.8 | ||
小型纯电动 | 电量≥20kWh | 1000元/kWh | ||
企事业自备通勤车辆 | 纯电动通勤车 | 6<=L<8 | 15 | |
8<=L<10 | 20 | |||
L>=10 | 25 | |||
插电式 | L>=10 | 15 | ||
纯电动乘用车 | R>=250 | 3 | ||
150≤R<250 | 2.5 | |||
R<150 | 1.75 | |||
插电式 | — | 1.75 | ||
个人乘用车 | 纯电动乘用车 | R>=250 | 3 | |
150≤R<250 | 2.5 | |||
R<150 | 1.75 | |||
插电式 | — | 1.75 |
注:由于国家补助政策对纯电动专用车按2000元/kWh计算,专用车车型不能确定,市财政补贴预算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充调整安排。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助标准,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