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3〕21号)要求,把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探索节能补偿机制的重要任务,作为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方式,改进节能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作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途径。本着自愿参与、公开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谁消费谁付费、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通过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缓解县市间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之间的矛盾,实现全州共同节能、共同发展。
二、交易活动界定
(一)交易标的物。交易标的物为地区节能量,是指某一地区为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所容许的能源消费总量减去实际能源消费总量的差值,正值为节能量,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交易主体。县市间节能量交易主体为西双版纳州范围内承担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的行政责任主体,具体为县市级人民政府。交易主体可委托本级有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代理人开展节能量交易活动。
(三)交易范围。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县市间节能量交易活动在县市范围内开展。
(四)交易行为。交易主体之间为共同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而自愿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五)交易价格。节能量交易价格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93号)所规定的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标准,具体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竞价或协商确定。
(六)交易平台。各交易方可自愿选择通过现有交易平台(中介)开展交易活动,也可交易双方直接开展交易。条件成熟时,将建立全州统一的节能量交易平台,实行挂牌交易。
三、县市间交易流程
(一)节能量核定和发布。县市上一年度可供交易的节能量由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西双版纳州统计局核定,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在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县市交易。根据节能量供需情况,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节能量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价格等事项,签订合同后,买入方向卖出方支付交易金额。
(三)结果备案。县市之间上一年度节能量的交易工作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交易工作结束后,由交易双方县市发改和工信局代表当地政府填写《西双版纳州县市间节能量交易登记表》(附件2),并连同将县市开展节能量交易的合同、付款凭证、交易主体委托书等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交易成果应用。根据县市上报的当年节能量交易情况,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西双版纳州统计局对买入方和卖出方的年度节能指标同步重新进行核定,新核定的指标作为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同时计入规划期间节能总目标完成进度。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购买节能量所需资金,由县市自行筹集;出售节能量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县市开展节能工作。
(二)在节能量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交易双方两年交易资格,当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
(三)已实施交易的节能量不计入交易双方的能源消费统计基数。
(四)县市要积极参与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并根据本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筹措专项资金、加强统计核算,为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五)县市之间的节能量交易工作由州组织实施,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积极推进县市之间的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1
县市节能量计算方法
某一县市上一年度可交易的节能量计算公式如下:
△E=(E1-E0)*φ
△E——本地上一年度可交易的节能量,△E为“+”表示可卖出,“一”表示需买入,单位为吨标准煤;
E1——确保完成本地上一年度节能指标所容许的能源消费总量,根据上一年度节能指标(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实际增长速度等指标计算,单位为吨标准煤;
E0——本地上一年度实际能源消费总量,由上级统计部门核定,单位为吨标准煤;
φ——年度能源平衡修正系数,由上级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