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即各设区市倘若“治气”不力、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将奖励40万元。
据介绍,实行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是山东建立空气质量改善刚性机制的五记重拳之一。相比上年同季度同比空气质量改善的市,为全省治霾作出了正贡献,将得到省级财政补偿;同比空气质量恶化的市拖了全省后腿,需要向省级补偿。补偿一季度结算一次。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