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保护全市水环境,市政府决定由市、县(区)财政对镇一级(含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运营资金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市镇一级(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
二、市级财政补助类别及标准
(一)对下列三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补助:
第一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
第二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600元的补助;
第三类:其它类型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人工湿地等),出水达标排放,污泥经无害化处理,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400元的补助。
(二)“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当年不予按第一类、第二类进行补助;第三类污水处理设施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40%的,当年不予补助。
(三)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当月不予补助。
三、核算方法
污水处理量和COD削减量按月核定。
参照国家减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第一类、第二类),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校核(第一至第三类),由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核定为准。
四、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
(一)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经审核的辖区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各县(区)财政局。
(二)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管。
五、资金管理
(一)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
(二)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3年5月发布的《关于印发〈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惠市环〔201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