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经济处罚,但实际执行中,计罚日数的算法引起了争议。记者10月9日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环保部近日明确: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即使存在停产停业或者达标排放的日数,也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
按日计罚制度,针对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情况。新环保法实施之前,一些排污企业因违法成本较低,往往拒不纠正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也缺乏强制手段。按日计罚制度实施后,如拒不改正排污行为,罚款将按日累计,雪球越滚越大,环境违法成本显著增大。
近日,环保部对广东省发出《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因此,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是一个连续的起止期间,排污者在期间排污状况和生产状况如何,均不影响计罚日数的计算,即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存在停产停业或者达标排放的日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