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近日正式生效了。今后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分类责任人不落实分类责任、收运单位将已分类垃圾混收混运的,都有可能遭到处罚,其中,个人最多会被罚200元。规定一出,引起各方热议,城市垃圾分类困局如何破?
据媒体报道,新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近日正式生效了。今后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分类责任人不落实分类责任、收运单位将已分类垃圾混收混运的,都有可能遭到处罚,其中,个人最多会被罚200元。规定一出,引起各方热议。
垃圾分类做的不好,靠罚款能解决问题吗?大家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节能环保压力可谓巨大。事实上,我国许多城市从多年前就开始推广垃圾分类回收,例如宁夏某再生资源公司几年前曾在银川市部分小区试点过垃圾分类回收,它们在小区投放了200多套再生资源回收箱。然而,这些回收箱一直受到冷落,最后沦落为普通垃圾桶。
诚然,虽然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已开展多年,但良好的分类习惯仍未成为公民的行为规范,很多人仍然对垃圾如何分类不了解甚至不以为然。北上广等大城市,从政策制定、财政投入、收运体系和终端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巨大投入,但具体到实践效果却都不理想。
靠行政处罚既不治标也不治本
显然,要想解决垃圾分类问题,真正做到人人环保,仅靠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
一是取证难。由于个体数量是庞大的,个人投放垃圾的时间、地点不固定,且居民整体的节能环保的意识薄弱,因此居民个人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垃圾很难监管和取证。也就是说,我们很难知道到底是谁违规投放。
二是取证成本高。即便可以取证,那么取证的成本也必然很高。小区物业的人力、物力投入,监控探头安装等都是取证的手段。如此看来,取证的成本费用肯定是巨额的,甚至还会因此牵扯到很多民事方面的纠纷,比如隐私权等。
三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靠罚款的方式处理垃圾分类问题,或许可以一时缓解垃圾乱放局面,但行政处罚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环保不力的现状,它既治不了标也解决不了本。
从长远来看,只有切切实实的搞好垃圾分类宣传,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才是解决垃圾分类困局的根本之道。
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相比国内,国外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管理和理念早已非常成熟且深入人心。我国不少地方都在不断加大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建设步伐,而发达国家却更注重从垃圾分类的源头上下功夫。
首先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法制化。环境意识的法律化是发达国家社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最终确立的制度保障。一套完善而又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法律法规,可以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长期和顺利的开展保驾护航。
其次是拥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德国、加拿大等国都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组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部门设置健全、人员到位、责任明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计划,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社会团体及居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
更重要是,它们非常注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宣传。在日本,新迁入的居民很快就会从当地清扫所收到一份垃圾分类和按日期仍垃圾的指南,上面详细描述哪些属于可燃垃圾、哪些属于不可燃垃圾、哪些是资源垃圾,以及各类垃圾的清运时间等。早在2002 年,日本就出台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3 种方案”,政府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了反复宣传,使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垃圾进一步深入人心。
日本垃圾分类
此外,垃圾分类管理还离不开政府的统筹和引导。以德国为例,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行垃圾减量政策,实行垃圾按量收费制,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过度包装;最大限度的从垃圾中分类出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废弃物,使其利用最大化;并推动将可燃垃圾热能化,将食物垃圾饲料化等,真正实现了“变废为宝”。
德国的垃圾分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垃圾分类管理方面任重而道远。无规矩不成方圆,除了行政手段的干预外,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使垃圾分类意识和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让每一个人从小就知道垃圾分类的必要性,树立起资源环境危机感,让每一个人都有着为所处环境做贡献的责任与义务。
绿色中国、美丽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