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的通告,详情如下:
为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10月31日前,全市建成5个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灞桥区2个、高陵区2个、临潼区1个),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根据本辖区需求量,分别建设1—3个全密闭的集优质蜂窝煤、点火蜂窝煤和煤炭生产配送为一体的场所,形成覆盖所有镇、街的洁净煤供应网点。
二、煤炭生产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且只能保障我市用煤供应,不得用于中转交易或销往外地。
三、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产品必须为本市规范煤炭市场配送的达标产品。
四、本次规范整治行动后,未经许可,全市不再批准新建、扩建煤炭经营场所、蜂窝煤生产和销售场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
五、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建成区内的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使用燃煤设施(20蒸吨及以上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除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六、全市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现有煤炭经营场所、蜂窝煤生产和销售场点须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搬迁到规范的煤炭交易场所,对于逾期未搬迁的,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清理,依法予以取缔。
七、本通告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商务、经贸)、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公安、环保、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