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环保部预计6月出台《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许多政府服务项目纳入采购,如城乡生活废水、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单项或一体化服务,城乡区域河道水域、公园湖泊水质养护、城乡植树种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城乡公用土地的环境修复服务等。意见还明确,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将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
的确,当前的环保法律和规定要得到切实执行,需要大量的环保基础设施,既包括排污、净化等直接措施,也包括环境污染监测等配套设施,以及更为普遍和系统化的环境管理机制,这些都是环保工作的短板。目前在公众对环境的忧虑下,地方政府已经大力投资于这些项目建设,购买环境服务显示出环保部想引入社会资本的思路。这或许是出于对地方政府积极性不足及产生寻租倾向等因素的考虑,因为有些地方环保资金使用长期低效浪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被挪用到其他方面等现象,已经体现得日益明显。
环保项目以清洁空气等的基本追求为目标,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就可以受到更少的监督。而且政府公务员通常也不是为环保目的而训练的,本身就缺乏专业思维与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公私合作,一方面可以避免环保投资在政府体系进行内部运行,构建一种多边参与的制衡机制,另一方让公共部门受益于私人部门的预算约束意识和效率思维,更充分地发挥出环保资金的治理潜力,促进环境的改善。
设想虽好,但具体细微的制度建构更为重要,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性问题也会在具体的环境服务购买中浮现。因此,确保根据效果付费,对购买合同履行情况实行第三方独立评估,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程序性与实质性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都需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条件优化。而更重要的是有一种企业独立于政府,并能依法与政府机构相制约的氛围,以及富有活力和独立性的私人部门,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环保资金被“雁过拔毛”,而不是仅仅区别于被谁拔掉。
必须注意,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服务具有公共品性质,只是因为单由政府提供效率低,才求助于公私合作,但这并不改变环境服务公共性的前提。我国的公共政策经常在执行过程中异化,在公私合作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环保资金不能盲目演变为对环保产业的投资,演变成另外一种刺激经济的手段。毕竟,由于中国经济已经患上政府投资依赖症,同时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弱,缺乏监督,而且环保部门有些往往是一个监督执行能力较弱部门,因此这一点更应得到强调。
故,当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流入现在确实短缺的,有正外部性和公益性的环保基础设施,而不能拿政府资金来资助具有营利性质商业化环保产业。同时,必须强化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监管约束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以导引环境资金使用主体的行为向着激励相容的方向转变。(编辑 刘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