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另行收取
我市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及《河北供热用热办法》,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并充分论证,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的。
标准规定:小区换热站(含)至主管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不含换热站土建)。小区庭院管网(出换热站外墙到楼前热力入口井),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11元,费用由开发单位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供热企业不得向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收取运行费、调试费等费用。新建小区供热管网工程由集中供热单位代建后,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管到户。执行范围为我市规划区沧州热力有限公司、沧州昊天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可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执行。
同时,集中供热主管网工程建设费(容量热价)标准不变,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容量热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暖容量热价标准的批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