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省环保厅的消息称,河南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且未能及时整改,遭到该厅按日连续处罚,8万元罚金瞬间变成160万元。
据了解,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辛店村,公司2009年3月停产,在三门峡市和陕县政府的领导下,2013年5月正式全面大修,2014年4月,由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启动发电。
2015年2月27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1号机组临时性停产,2号机组正在生产。经陕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检测,正在运行的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82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标准100毫克/立方米的3.82倍,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停止。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3月19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复查,发现该公司1号机组、2号机组正在生产。经陕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检测,1号机组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52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标准的3.52倍,2号机组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57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标准的5.57倍。当日,执法人员再度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河南省环保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从2015年2月27日次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8万元,计20日,共计罚款人民币160万元。”
据官方发布的文件,针对河南省环保厅这一处罚决定,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给环保厅递交的书面申辩材料中表示,公司目前采用最成熟的低氮燃烧器+SCR脱硝技术方案,1号、2号机组脱硝场地已于5月16日平整完毕,电源、气源和水源已准备完成,公司将以最快速度完成脱硝改造工程。由于脱硝工程投资较大,企业资金紧张,省环保厅的罚款可能造成改造工程的滞后,为了加速完成脱硝改造工作,恳请省环保厅酌情给予减免。
但惠能公司这一请求遭到了河南省环保厅的拒绝,河南省环保厅的处罚决定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