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去年广州市黄埔区环保局对一名做废油生意的老板开出10万元的罚单,老板不服并将环保局告到了法院。不料,环保局逾期举证,而且没有提前提出延期申请,被法院视为没有提供罚款的相应证据,近日法院宣判环保局败诉。
环保局向违法企业开出罚单,这应该是依法履职,向违法“亮剑”。但是却在诉讼中输了官司,自己反而“折剑”了。是环保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吗?不是,据法院一审查明,周先生租用了黄埔区一块场地,用于贮存经营使用。而这些废油的收集、贮存、销售等项目,都未进行环评,并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反了有关法规。正因如此,黄埔区环保局给周先生开出了行政处罚书,应该是依法行政。
而环保局在此次官司中败诉,是因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罚款证据。2014年9月15日,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埔区法院在同年9月24日向环保局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根据规定,环保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但环保局直到10月9日,才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随后,该局又提交报告,称因“国庆”假期及法定代表人因事不在单位等原因,导致逾期举证。
那么,环保局为什么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执法依据,而要拖延到超过5天期限?一种可能是,环保局的官员不懂法,不知道超过期限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相关日期“期间”是把休假日包括在内的,而不是只指工作日。即使真的不懂法,也应该问清楚时限的规定,并且宁可提前回复法院,这并没有什么难的,最多也就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事。而环保局的有关人员,似乎只知道国庆放长假了,连法律规定的10天期限也不管不顾,这既是对法律缺乏敬畏,也可能是机关衙门作风使然,工作责任心缺失。
除此之外,环保局辩解的另一个理由是“法定代表人因事不在单位”,这也正是一些机关单位对付老百姓的常用技巧:老百姓上门办事,只要当时办不了,往往就用“领导不在”作为推脱理由,这对于搪塞老百姓确实是有效的,因为领导不在而办不了事,老百姓尽管不满,又能有什么办法?现在看来,法律是不承认“领导不在”的借口的,领导不在家,照样判你败诉,让你付出成本。看来,这种因为“领导不在”,机关运行就“停摆”的现象真的需要纠正了。事实上,领导不在,机关的正常工作本不该受到影响;而且现在的通讯发达,领导就是出国了,也能照样答复家里的请示。
明明是有理有据执法,却因程序等原因输了官司,变成了“没理”,这说来似乎有点冤枉。但法律的无情也就体现于此。现在的问题是,有了败诉的教训,环保局的工作作风能否因此有所触动,有所改进?而作为主管部门,对环保局的败诉也不能不了了之,而须查清问题的根源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