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长陈吉宁日前签署部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包括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和罚则等。
环保部长陈吉宁日前签署部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包括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和罚则等。办法指出,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办法还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