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指所有电子通信网络都以中立方式提供数据流,而不论其性质、内容、发送者与接收者。该原则适用于任何网络,但尤其与互联网相关。理论上,网络中立原则禁止运营商阻止、减缓任何数据流,同样也禁止给予其他内容数据流优先权。网络中立涉及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内容及应用提供商等,未来还可能涉及设备制造商等。北京时间2015年2月2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三票赞成两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网络中立新规则。
网络中立问题起源于传统PC互联网,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成为移动互联网同样面对的问题。在光纤普及之前,带宽有限,但是特殊软件或服务对带宽需求较大,运营商认为这些应用占用太多带宽资源,影响其他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从而提出要求对此类软件、应用作限制或另行收费。
FCC通过
“最严格”网络中立规定
美国FCC在2010年颁布的《网络开放指令》,以“维持网络的自由与开放”为目的,规定了“透明性”、“禁止歧视”、“禁止封锁”、“合理管理”等原则,以保护网络开放带来的创新、投资、就业、经济增长、竞争与言论自由等正面效应。
2011年1月,美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Verizon指控FCC推行上述网络中立原则的行为超越法定的FCC立法权限,该案最终以美国上诉法院于2014年1月判决Verizon胜诉终结,同时FCC也开始对网络中立进行重新立法。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法院认可美国电信法案706条款赋予FCC采纳《网络开放指令》的积极立法权,认可《网络开放指令》的规则属于706条款所赋予FCC立法管制权力的范围之内,但问题在于《网络开放指令》要求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宽带运营商履行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义务,违反通信法案的明确禁止条款,因此《网络开放指令》的相应部分无效。
作为FCC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网络中立规定,新提案明确了以下若干要点: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将重新分类为公共服务,宽带运营商接受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类似的法律监管。新提案确立了网络中立的明线规则,包括:禁止屏蔽, 宽带运营商不得对合法的内容、程序、服务以及设备进行屏蔽;禁止流量调节,宽带运营商不得对合法的网络流量进行基于内容、程序、服务或设备的流量调节;明确地禁止付费优先待遇,即禁止创设网络快车道,宽带运营商不得在收受对价的基础上给予特定的合法网络流量以优先待遇,也禁止宽带运营商对其关联公司的内容或服务提供优先待遇。尊重宽带运营商对于网络管理在技术和工程方面的需求,允许合理的网络管理措施的存在。但必须确保管理措施确实出于合法的网络管理目的,而不是商业目的。
为鼓励和保护宽带运营商持续投资网络基础设施的热情,新法制定了促进投资和自由竞争的条款。具体包括:杜绝价格管控和关税,不在网络连接的“最后一英里”进行分类计价,以及杜绝给信息服务提供商(ISP)造成沉重负担的行政管理程序或者财政标准等。
网络中立条款在欧盟被视作欧盟委员会推行欧洲电信业改革的一部分,并以此与美国和亚洲的网络公司进行竞争,目前尚在讨论中。
中立政策需解决五大分歧
纵观欧美网络中立政策争议及发展演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焦点:
——互联网vs移动互联网
网络中立最早在互联网领域提出,后来扩展到移动互联网领域。在移动互联网领域,FCC早在2010年颁布的《网络开放指令》中明确表示移动互联网同样适用“透明性原则”和“禁止封锁原则”,但将“禁止歧视性待遇”原则替换为“持续监测”原则,意味着网站可以向移动网络提供商支付更高费用,以便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更快地浏览和接入他们的网站。
考虑到科技的发展,以及无线网络接入的普遍性,2015年2月26日FCC通过的网络中立规则将一致适用于固定宽带网络和无线移动网络。目前有55%的网络流量都是通过无线移动网络传输的,而FCC认为,不管用户使用何种方式或设备接入网络,网络中立都应当对他们提供同等保护。
——信息服务提供商vs基础电信运营商
网络中立规则也从基础电信运营商扩展到ISP(包括宽带运营商)。在美国,FCC对所有州内和州外的通过电缆或无线电通信的网络均有管辖权,并立法将上述范围分为两类电信服务。一类是基础服务,基础服务提供者被归类为一般电信运营商,受1934年通信法案Title II管制。另一类是加强型服务,加强型服务为增值服务,不属于一般电信运营商,不受Title II管制。根据Title II规定,被归类为一般电信运营商的机构需遵循“经合理要求需提供通信服务,禁止在费用、做法、分类、规制、设施或服务中采取不公平或不合理歧视待遇”的一般电信运营商义务。新的网络中立规则通过后,即宽带运营商等也需要遵守基础电信运营商相关规定。
——网络vs软件及设备
随着对网络中立的进一步探讨,未来网络中立的概念和相关规则很可能延伸到软件和设备方面,尤其是物联网和与物联网相关的服务程序。特别是需要优先传输路径的领域,例如医疗急救、公共安全警报等。黑莓CEO程守宗日前向美国总统奥巴马及FCC主席汤姆·韦勒发出公开信,指出当前备受政府和网民关注的“网络中立性”的争辩,事实上应该被进一步拓展——即不仅仅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要保持开放和自由的态度,设备及应用程序也同样应该如此。
——网络开放vs合理限制
网络中立是否允许合理限制的存在?在网络开放中立的语境下,“合理限制”指是否允许非歧视性、合理的流量管理措施的存在。
在对流量的合理限制方面,FCC在2014年4月表示网络服务商可以基于与内容商之间的“商业合理条款”提供差异化服务,前提是由FCC分析并审核具体的做法是否符合“商业合理标准”。违反商业合理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消费者(例如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建立新的网络通道)或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向关联公司提供排他性的优化服务以及有损言论自由的行为。美国最新的网络中立规定实际上推翻了该标准,而要求禁止流量调节及禁止屏蔽。
——网络开放vs优先待遇
网络中立是否应禁止优先待遇?美国的网络中立新法实行严格的网络中立,原则上禁止任何一种形式的付费优先待遇。但是美国并没有对“零流量服务”进行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指的是对于特定程序或内容的使用,运营商不收取任何流量费用或仅象征性收费的做法,实际上由程序或服务提供者本身进行补贴,典型例子包括Facebook和流媒体音乐服务Spotify等。这种做法实际上吸引用户只使用特定的服务,构成正向价格歧视,对于竞争有一定的损害,也被认为与网络中立的要义相悖。欧盟目前正在讨论是否应允许优先待遇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