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根据《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支持条件
(一)申报条件。奖励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联合申报,牵头单位应为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湖高新区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范围。节能服务公司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对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完工的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项目完工时间及投资要求。2014年期间完工的项目,项目在申报前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应在70%以上。
(四)项目合同格式。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
(五)用能计量要求。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