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现有执法方式转变为“远程监控+现场抽查”和“远程监控+现场核查”,可以缓解执法人手不足的矛盾,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提高执法效能。
要监管好排污企业,重要的是尊重市场规律,用经济手段、信用手段,让其排污行为受到市场制约。
记者:据我们了解,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前,深圳就进一步加强执法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深圳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做得很不错。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吧。
李水生:自2013年6月18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立即组织开展了全市法制培训,详细解读了“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开展了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截至2014年12月,全市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0多宗,公安部门刑事拘留60多人,逮捕50多人,法院公开宣判有期徒刑3宗。
为探索建立常态的环保、公安长效协作机制,深圳市环保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2014年1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两个部门建立起300多人的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联络员名单,包含了深圳市、区(新区)、所三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及派出所的所有固定联络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将联合查处、定期联席会议和案件移送接收等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
一是联合查处制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有明确线索且初查材料证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事实清晰但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等情形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二是会商制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同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可适时启动会商程序,增进了解,达成共识。
三是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推动环境污染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互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探讨解决疑难杂症,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是案件移送接收制度。通过制定格式化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规范统一市、区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要求,明确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义务,一旦公安机关发现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包围圈,严查环境违法犯罪的漏网之鱼。
为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我委还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培训计划,并于2014年3月正式启动。我们采用市、区(新区)多层级联合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同时,我们按照刑事司法、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点完善了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现场证据采集等方面的规定,以期尽快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
记者:我们都知道严格的环保法更需要严格的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而已。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深圳在环境监管执法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李水生:多年来,深圳市环保部门以“环保铁军”的标准要求自己,厉行铁腕治污。近四年,我们市、区执法部门共行政处罚1万多宗,罚款金额超过两亿元,责令停产和停止使用污染工序超过1500宗。
现在,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刑责追究等规定,让环保执法人员有了锋利的武器。同时,市民对环境执法的期待也更高了,环保执法面临的责任使命更重。为此,我们明确了“四个最严”的监管执法标准,就是“最严格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密的制约,最严肃的问责”。
最严格监管,就是要加强环境执法的制度和规范建设,统一全市执法标准和尺度,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违法排污行为和重金属企业违法排放行为,清理取缔一批地下加工企业,查处一批偷排直排、超标超量违法企业,依法关停淘汰一批污染较重企业。
最严厉的处罚,就是要对调查属实、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仔细对照新环保法、相关工作意见列出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达到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或者达到“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部门职权,移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按照处罚量罚细则的规定,实施顶格处理,无法定事由,不得降格处理。还要通过信息公开、媒体曝光、公开忏悔、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增强惩罚力度。
最严密的制约,就是要织好预防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腐败的权力监督网。环保系统要定期对市区两级一线执法单位和人员开展稽查,及时纠正监察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弥补监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避免渎职失职行为。
将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落实到环境执法的各个环节,制定和完善环境执法操作指引,实现执法标准化,避免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全面推进移动执法和电子处罚系统建设,让“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压缩人情执法和腐败空间。
细化监测采样规范要求,各级环保监测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时,应当按照执法标准和监测标准配备人员,采样过程要全程摄像、采样封盖、留足备样,并做好监测质量监管和控制。监察、监测部门每次执法、监测都必须向被检查对象发放政风行风监督卡,并定期回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和处理。
最严肃的问责,就是要对违法排污行为熟视无睹、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者严肃追查责任。对有案不查、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执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对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严惩不贷。对搞人情执法、吃拿卡要、作风漂浮、拖沓散漫的监管人员,要严格追究违纪责任和行政问责。
记者:环境监管执法除了一切从严、不断加强以外,在监管执法制度上也需要不断创新。深圳近年来在环境监管执法制度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李水生:我觉得现场监察执法方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这两年,我们探索了“现场检查与核查”相结合的环境监察执法新方式,把现场检查由单一的频次、程序要求向深入查找问题、深度执法转变,改变了以往走马观花似的检查方式,推动了环境执法模式创新,提升了执法质量。
具体来说,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专业机构,深入研究建立了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和电镀、线路板等行业研发了物料核算模型;结合关键指标和执法规范,制订了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和电镀、线路板等行业共9种现场核查表;在现有执法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革,将现场监察转变为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核查对象的用水量、用药量、用电量等情况全面核查,并运用物料核算模型研判企业是否存在异常排污情况。
在保障法定监管频次要求的前提下,集中精力针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至少一年一次的深度现场核查,对一家企业的一次核查至少三天以上,结合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基本环保义务,以12个月为周期,对其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排污设施日常运转、排水量、浓度、污泥产生量、危废转移等逐项对照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发现企业违法线索的,依法调查取证报罚;发现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环保漏洞的,及时约谈,依法作出整改要求,既督促执法人员履职到位,又强力震慑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的企业。
现场监察执法方式的转变一改过去一些执法检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状况,大大提升了环境执法效能。
第二,在阳光执法、公众参与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探索。近年来,深圳市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以10%以上速度递增,环境纠纷和矛盾高发。如何用执法保障环境权益,维护公众权益,化解环境纠纷?我们认为,除了严格执法外,还应在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方面下功夫。
只有公众行使自己权利的深度越深、广度越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才会对企业违法排污产生更大压力,才能加速促成污染整治和纠纷化解。因此,我们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环保社会监督员、公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执法,以及有奖举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
例如,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上,我们除了完成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任务外,还进一步按照查询者本位的思路,用“更便利、更醒目、更及时”的形式单独建立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把市级在管污染源的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监测报告、环境信访等方面信息在网上集中、及时公开。
深圳市宝安区创新信息公开渠道,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信息,直接在群众所在社区公告栏定期公开。为处理矛盾突出的环境纠纷,龙岗区还试点在社区内安装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让居民随时随地了解污染源排污状况。
再比如,在公众直接参与执法方面,全市推广环保社会监督员。宝安区在重点环境园区成立由居民选定的居民监督小组,有权直接进园查看污染源生产、排污情况。针对群众投诉集中的污染源,执法部门建立与投诉者联动机制,约定时间,有居民代表、投诉者可直接在现场,现场参与环境监测、执法巡查、调查取证,让执法过程经得起监督,让调查结果更有权威性。
此外,我们建立了全新的有奖举报制度。为有针对性地加大打击高危性、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环境监管执法,我们2014年修订了《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个制度有两大亮点:一是细化奖励标准,提高奖励金额;二是新设保密制度,强化举报人保护。
新办法的奖励按举报案件涉及对企业处罚金额的10%进行分配,最高奖励达到10万元;对举报经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实行定额奖励,最低奖励3万元,最高10万元。
对于符合有奖举报的案件,由市人居委信访办设定密级,以密件的形式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流转、交办、管理举报案件材料,以此区别于普通信访投诉案件,同时切实加强案件信息的保密,最大限度地保护举报人的利益,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更有效地激励公众参与有奖举报。
记者:目前利用科技武装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基本上已形成共识,新环保法也强调了科技的作用。据说深圳的移动执法等在兄弟省市当中算是起步很早的。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李水生:可以说,在移动执法、固废电子联单等数字环保实践中,深圳敢闯敢试,尤其是在固废法对电子联单的法律性质、地位尚不明晰的状况下,我们从2007年就着手研发,于2010年率先建设使用。
这几年,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为目标,把移动执法系统变成每一个执法人员必不可少的执法工具,变成每一位监察执法科长可信赖、可依靠的任务监督渠道,变成每一位部门领导便利的信息搜集、科学决策平台。
深圳市的环保移动执法系统在市一级层面,通过每一项法定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化,全面落实了监管责任;通过不断增加任务引擎使其涵盖了环境监察现场检查、信访处理、排污费征收等三项主要业务;通过建立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管理系统,创立了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高效监管的新模式;通过实现各类工作流程节点和其他与环境监察管理相关要素的预警提示、预警任务的自动派生功能,实现内部智能化管理;通过全面整合河流断面污染因子、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执法数据,形成任务预警、自动派生等功能,实现监管执法智能化。
目前,深圳市正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市各区一体化环境监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化平台,将全市污染源及其相关环保信息纳入统一监管,运用统一的执法标准,调配统一的执法力量进行环境监管,实现对全市污染源监察执法的智能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升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执法效能。
下一步,我们的设想是,加快污染源全过程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把全市主要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视频监控以及过程工况监控设备都能建设起来,使其正常运行使用,再把数据实时传送、联网和分析,建立一个环境监管的“天眼”,24小时监视排污者。从“末端的在线监测、过程的工况监控、远程采样和视频监控”这四方面入手,建立环境监管“电子眼”和“天网”,让企业不敢乱排、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在此基础上,将现有执法方式转变为“远程监控+现场抽查”和“远程监控+现场核查”,建立各种物料衡算模型实施辅助监管,以缓解执法人手不足的矛盾,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提高执法效能。
记者:贯彻新环保法,一方面需要严格、公开、公正的监管执法,监督、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达标排污;另一方面,监管执法也需要跳出自我循环,与其他综合性环保管理措施形成合力,形成良好外部环境,缓解刚性执法面临的巨大压力。请问深圳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经验?
李水生: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被监管企业的一个基本属性,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逐利者和信用体,排污是其在市场活动中的副产品。要监管好排污企业,重要的是要尊重市场规律,用经济手段、信用手段,让其排污行为受到市场制约。
事实上,我们早在几年前就注意从市场机制、经济政策的创新着手,大幅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从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及环保守法意识。
一是推行环保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主动守法意识。为放大环境执法效应,深圳市建立了环保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情况,定期对企业的环保表现进行评级,加大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提高打击的针对性。
另外,将评级结果通报给公安、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及绿色采购合作企业,建议他们根据企业的环保表现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通过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提高企业主动守法的意识,进一步放大环保监管信息对社会的影响。
二是推进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利用信贷手段加强环境保护。通过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探索出的一条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新途径。2011年以来,41家企业的信贷受到影响,涉及信贷金额6亿元左右。征信较好地解决了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运用经济监管的手段,提高了行政执法对企业环保行为的效能。
三是推动发展绿色采购,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为使资源得到有效运用,降低环境污染,深圳市积极推动绿色采购的发展。2011年以来,有20多家被评为红牌或黄牌的企业被绿色采购合作单位停止或冻结采购,涉及采购金额近20亿元。
绿色采购的发展让企业自觉强化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将节能减排作为目标,不仅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提高了环保效益。通过促进企业主动改善自身环境行为,实现了环保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四是以收促治,扩大了排污费征收面。深圳市2013年开始推行建筑施工扬尘排污收费工作,2014年共征收扬尘排污费882万元;2014年7月推进工业企业工艺废气排污收费工作,同期向189家相关企业开征排污费21.9万元,入库率100%。通过征收排污费,促使企业树立环境资源成本意识和环境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和管理水平,也督促执法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