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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潜伏”钢铁过剩产能显形退出

2015-01-28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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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多年来,我国对钢铁行业主要是通过事前审批方式控制产能,由于滞后于市场需求,致使调控产能成效不佳。据统计,从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布以来,我国审批的钢铁项目不足1亿吨,但全国钢铁产能却增加了7亿吨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25日公布了第三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俗称钢铁企业“白名单”)的147家钢铁企业名单。至此,工信部历时3年分3批公告了305家规范企业名单,此举迫使多年来“潜伏”钢铁产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消除了钢铁行业管理盲区,促进了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和产能过剩矛盾化解。

多年来,我国对钢铁行业主要是通过事前审批方式控制产能,由于滞后于市场需求,致使调控产能成效不佳。据统计,从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布以来,我国审批的钢铁项目不足1亿吨,但全国钢铁产能却增加了7亿吨以上。很多产能游离在行业管理之外。

作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之一,工信部于2012年修订并公告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按照符合一定的技术、质量、环保、装备等条件,把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纳入规范管理范畴并予以认可。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在产品质量方面,规范条件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明确需按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规范条件还在环保方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门槛,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在评审申请报告、现场核查和遴选名单过程中,环保条件作为首要考核因素实行一票否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推动跨地区、跨所有制及区域内兼并重组,实施企业节能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促进化解过剩产能。

自规范条件发布实施以来,工信部已完成3批钢铁企业的公告工作。目前,规范管理的成效已初步显现:促进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化解;推动了钢铁行业规范经营,一批隐藏多年的小高炉、小转炉等落后工艺装备被拆除淘汰,拟开工或在建的未经审核的新增产能项目停止建设,企业在厂容厂貌的保持、节能环保设施的配置、安全事故的控制、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大幅改观;加快了钢铁行业联合重组,山东、云南、贵州等地一批企业组建区域性的钢铁集团,实现实质性联合重组;强化了钢铁行业管理,加强事后监管、弱化事前审批,对项目核准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规范条件明确要求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等情况的企业将被撤销资格。工信部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目前,工信部正在研究制订《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办法》、《钢铁行业规范实施导则》等配套文件,并对规范条件不断修订完善,着手建立钢铁行业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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