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启动实施。1月8日,环保部又正式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办法,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最受关注。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州市人居环境委法规处负责人,他表示,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实施后,将“罚无上限”,以前的“企业超标排污最低处罚3万元,最高处罚20万元” 等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将随之改变,其中“最高处罚20万元”已成为历史。
五类违法“按日计罚”
市人居委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排污者发生以下五类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按日计罚”: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是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排污者有上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该负责人介绍说,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启动“按日计罚”需满足3个条件,即企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该负责人表示,“按日计罚”时间上应从环保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举个例子。1月1日环保部门查到某企业违法排污,给予罚款处罚,并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到10日环保部门到企业去督查,发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至此,启动按日计罚,从2日到10日的9天里,每天罚款。”
被罚上百万不稀奇
该负责人称,“按日计罚”过程可滚动计算,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继续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决定书,如果还不停止,可从11日再开始计算。“实施‘按日计罚’后,被罚上百万元也不稀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