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发布《政府环境审计制度研究》(下称《环境审计》)研究报告。
《环境审计》课题组中方组长、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所谓政府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法规遵守、资金使用、环境绩效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它既包括政府专项环境审计,也包括对领导干部离任的环境责任审计。
“我们提出了政府环境审计制度框架,建立政府专项环境审计标准规范体系,并提出政府环境审计的政策建议和实施路径。”王金南介绍。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在“十三五”期间,初步考虑探索建立环境审计制度,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纠偏机制,突破当前环境管理困局。
公开资料显示,国合会于1992年成立,是一个由中外环境发展领域高层人士与专家组成的、非营利的国际性高级咨询机构。国合会规格很高,现任国合会主席为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执行副主席为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和加拿大前环境部部长彼德˙肯特。而上一任国合会主席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国合会报告的许多建议被国家决策层重视并采纳。
未开展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指出,中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及实务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处于探索阶段。
根据《环境审计》介绍,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常规的财务审计中引入环境审计内容,到目前,中国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的法定权限和职责已明确,中央及省地级审计机关的专门机构已基本建立。各级审计机关从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入手,先后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审计、排污费审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节能减排专项审计等环境审计项目。
王金南介绍,目前,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实施主要围绕环保资金运行开展财务审计,审计的重点放在合规性,即针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但是却未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管理绩效和遵守环保法律法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面较为狭隘,无法揭示深层次的问题。
2014年7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涉及的主要内容之一,就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针对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中国目前主要是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只是部分地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增加了有关资源环境的指标,尚未开展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环境审计。”王金南强调。
如何审计离任干部环境责任
为此,《环境审计》提出了未来全面开展政府环境审计“三步走”路线。
该研究建议,第一阶段(到2015年):研究论证阶段。审计部门倡导,环保部门支持,共同开展环境审计工作;开展政府环境审计和干部离任环境审计的先期论证及制度构建和完善工作,制定框架体系,为今后的试点工作以及全国性的推广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编制开展环境审计工作的技术指南和试点工作方案,为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阶段(2015年~2020年):试点应用阶段。审计部门独立开展环境审计工作,建立独立的环境审计制度;在典型地区和城市开展干部离任环境审计的试点工作,评估绩效,以总结经验,探索规律,论证全国实施的可行性和改进建议。
对此,王金南解释,在试点安排上,一是在省、市、县不同层次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计试点。二是开展专项性环境审计试点,结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然资源保护(渔业、森林)等重点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专项性环境审计试点。
第三阶段(“十三五”之后):全国推行阶段。改革现有的审计机构,在全国人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署或办公室,独立开展工作;在试点应用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推行政府干部离任环境审计制度,在全国推行阶段,应持续开展对审计制度的周期性回顾(三年一次),调整并保证制度的持续性,使得中国的环境审计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环境审计》也对干部离任环境审计做了特别的政策设计。建议审计的主体仍应以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为主,同时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人大等机构也可作为审计主体参与;审计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党政主要领导,然后才是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国企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王金南指出,干部离任环境审计实施路径有两条,一是在现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增加环境审计的内容,使其成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职绩效的重要甚至主要评价指标;二是针对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实施单独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