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正式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预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排污许可制度。《条例》共7章38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是环境监督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部分。环境保护部支持宁夏创新管理模式,将宁夏列入规范排污许可、实施总量预算管理省级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区。因此,宁夏制定出台《条例》,既是发展理念和环境管理水平升级的必然,也是在目前发展阶段面对西部脆弱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而艰难的抉择。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郑忠安介绍,此次立法赋予了环境容量公共环境资源的属性,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权属内涵。在这个背景下,宁夏将实行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量化管理模式,这在全国也是环境管理实践的省级首次新探索,是宁夏优美生态环境最亮丽名片理念、美丽宁夏建没目标和推进环境法治的具体体现。这也是《条例》最具亮点的内容之一。
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责任,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在大幅削减现有排放量的基础上还要严格控制新增量,将排污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的前置条件,约束盲目投资扩产,限制粗放增长;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原来的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交易。禁止将未经治理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损坏防治污染处理设施,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条例》明确,将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排污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据初步统计,目前宁夏排污许可涉及的排污单位不少于1164家,其中,国控及区控重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