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推进光伏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节能降耗、发展绿色能源规定,确保完成今年的光伏发电目标任务,现就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光伏发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是我县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在当前用能基数小、缺口大的情况下,光伏发电有助于缓解电力紧张,减少企业因限电而造成的损失,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安政发〔2014〕18号文件要求,抓紧成立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强与项目投资商的联系,核实好可利用屋顶的面积,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实施。凡是符合安装条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屋顶,原则上均要实施光伏发电。
三、要进一步强化联动
全县上下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齐心协力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引导重点用能企业担当起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对现有企业,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如果屋顶承载能力符合安装太阳能光伏组件要求的,都必须实施满负荷光伏发电。对新上项目,新建厂房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必须将光伏发电作为一项节能措施列入节能评估报告中,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要进一步明确奖罚
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县政府根据实际利用的屋顶面积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光伏发电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其发电量不计入综合能耗,可抵扣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对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屋顶承载能力符合安装要求而不实施光伏发电的企业,有序用电期间将被列入重点限制类,企业的综合能耗不得突破现有水平,用能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政策宣传,突出执行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工作的推进,县能源办要按照“一周一报”的原则,加强统计、督查和指导,确保全年既定目标任务的提早完成。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