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对全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开展重点监测管理。
为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办法》指出,排污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总量减排需要,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设施运行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并建立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监测台账。
强化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将成为今后环保监测工作重点。《办法》提出,纳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市、县及省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根据《办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其正常运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办法》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省或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信息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或所在市、县网站公布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