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浙江省自从1974年成立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管理事务以来,在环保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浙江省生态环保工作,笔者参与的课题组对进一步推进浙江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出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努力理顺环保工作体制
认真思考生态办的设置。当前浙江省各地都设置有不同层级的生态办,从生态办设置的初衷看,这应该是一个综合协调性机构,涵盖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生态办大都是附属于环保部门。这很容易造成一种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不仅协调功能无法发挥,即由生态办牵头的工作和任务往往难以分解落实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而且环保部门不得不将所有环保问题包揽包管。因此,应该认真思考生态办的设置,例如,将生态办单独设置,纳入党委部门序列,环保部门在内的管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各个政府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理性论证环保部门的环保职责和工作领域。当前环保工作涉及面过大过广,任务过重,没有处理好大环保和小环保的关系。这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域比较含混密切相关。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不应在现实工作中过于宽泛地扩张范围。
积极研究垂直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生态环境问题与地方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片面追求有着重要关系。垂直管理有利于突破地方保护主义阻滞环保工作的困局,特别是可以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参与决策制定、依法制止环境污染行为的能力。不可否认,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也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按行政区域级别进行适度的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例如在浙江省地区、市层面实施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应该比较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形成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环保良性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增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路径。环保部门是新兴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和延伸并不完善。同时,由于环保工作形势出现急剧变化,基层环保机构和力量难以跟上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增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的路径。一方面,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建议,让其从全局工作的角度对全部行政机构部门的机构编制进行调研,合理调整不同部门的机构设置,缩减工作范围变窄部门的机构编制,扩大工作范围扩张部门的机构编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层面环保所的方式和方法,使环保机构能够延伸的基层,实现环保工作的全覆盖。
继续推进环保法律制度的完善
积极参与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当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是基于法治的理想状态制定的,容易脱离现实。如果立法者和实际工作者携手合作来制定法律法规,就能够减少这种脱节性问题。因此,在国家制定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时,各地环保部门应寻求各种途径积极参与。
努力推动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完善区域环保法制。在积极参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环保部门也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完善区域环保法制。进一步努力推动有关环保立法在地方性立法中的分量。例如,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贸易、土地、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完善生态环境税收政策,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责任赔偿制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逐步形成区域环保法治局面。
努力加强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当前环保执法领域依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执法失范情形。因此,需要努力加强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抓紧考虑制定全省有关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方案。例如,明确环保执法理念、环保执法队伍标准化、环保执法程序规范化等。
不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工作
努力扩充环保工作队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保事业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环保工作的领域和任务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环保队伍人员明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这一方面要积极争取编制,招录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另一方面,要努力寻求灵活用工方式,例如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等来积极弥补。
不断加强环保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环保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知识更新快的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实施促使环保工作人员提能增效的培训工程。另一方面,要全面反思当前环保工作教育培训碎片化甚至各自为政的现状,积极争取在省级层面组建环保工作培训中心,以统一组织、协调环保干部的教育培训。
积极寻求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地方环保警察队伍。2013年6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要入刑。近段时间,河北、湖北等地纷纷宣布成立环保警察队伍,以应对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势头,强化刑事问责。浙江省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警察队伍,建立与环保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环保刑事执法机制。可以借鉴森林警察设置模式,在环保部门内部建立环保警察队伍。环保警察队伍的建立,既需要法律支撑,又需要中央环保部门的支持。
积极营造环保工作支撑平台
不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当前,公众的环保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环保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障碍。最突出的表现是公众对于大环保和小环保概念理解模糊,导致很多乌龙事件出现,所谓环保工作投诉事实上并不在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因此,要积极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公众理解环保部门和支持环保工作的社会氛围。
要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要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基础,通过公布污染企业名单、曝光环境污染事件、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开举行听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环保部门的工作难免有失灵现象出现,这就需要借助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来弥补和完善。环保部门应该扶持民间环保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鼓励民间环保团体参与环保决策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过程,使环保事业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作者单位:杨晓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钟其,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