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意到,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时限及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还对管理中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等。这将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落地”。
其实,在实践中,由于税收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完全了解,导致税收问题很难认定和操作,需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前置性把关制度,而为了妥善处理简化行政审批与强化专业性前置审核确认的关系,真正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探索和建立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机制,公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构确认把关机制。另外,一些地方的合同能源管理仍然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所以可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地方落实中,存在着很多无法“落地”的情况,要想真正的得以推广,公告中也有很多细节问题,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等,需要有关部门的“解析”和引导。
期待着,政府及节能服务行业组织,特别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尽早召开“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宣贯会以对《公告》进行进一步细化,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了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节能服务网 文章类别:原创 作者: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