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生态学自19世纪中后期创始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1971年多国合作实施的"人与生物圈计划"(Man and Biosphere Program)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生态科学正在向对人和自然普遍的相互作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阶段发展。生态科学的发展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1976年在温哥华召开的联合国首届人居大会提出了"以持续发展的方式提供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的目标,相继成立了"联合国人居委员会(CHS)"和"联合国人居中心(UNCHS)",先后提出了"反映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人类住区政策建议"和"持续性住区"发展的规划、设计、建造和管理模式的具体建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将"促进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单独列章予以重点论述,对改善住区规划和管理,综合提供环境基础设施,促进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和运输系统等制定了行动依据、目标、活动和实施手段。
1994年,中国政府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人类住区发展的目标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并动员全体民众参加,建成规划布局合理、环境清洁、优美、安静、居住条件舒适的人类住区。
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提出“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城市化进程中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
1999年,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通过《北京宪章》。指出:建立人居环境循环体系,将新建筑与城镇住区的构思、设计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以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随着生态科学和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断实践与创新,人们对生态住宅与可持续发展住宅内涵的理解也不断深化。建设生态住宅的要求正在被专家和广大民众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出台了与之有关的评估体系、技术规范等,用以促进生态住宅健康、快速发展。
2、发展现状与趋势
发达国家在80年代就开始组织起来,共同探索实现住宅/建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如:“绿色建筑挑战”(GREEN BUILDING CHALLENGE)行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行综合优化设计,使建筑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所消耗的资源、能源最少。
近几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在大力提倡发展生态住宅(或称绿色住宅)。与之相关的技术协会、研发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评估和产品认证体系,如:美国绿色建筑理事会(USGBC)、德国兰色天使标识(BLUE ANGEL)等。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绿色生态建筑及绿色建材在世界各国风行涌现,这极大地推动了绿色生态住宅的发展。
国际绿色生态住宅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高新技术在这一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与此同时,因地制宜地采用地方性材料和技术以降低成本也已成为发展趋势;总之,绿色生态住宅的发展已从单项技术和产品的使用走向系统技术的集成,进而形成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全方位提升住宅品质的新领域。
3、必要性、紧迫性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住宅小区的环境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以“绿色”、“生态”、“健康”为理念的小区被建造出来,但是,这些小区中很多只是停留在小区绿化、美化的层面上,并未涉及绿色生态住宅的内涵。概念上的模糊、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统一技术标准和评价方法的缺乏,已成为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国际上发达国家纷纷以绿色生态住宅或可持续发展住宅为主题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其宗旨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各类资源的基础上,在住宅全寿命的各个环节(材料生产及运输、建造、使用、维修、改造、拆除)体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以及与周围生态环境相融合这三大主题。
绿色生态住宅是中国住宅产业发展的长远目标,为更好的引导绿色生态住宅建设,实现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亟需从技术、经济、环境、能源及社会的角度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套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
4、指导思想
绿色生态住宅技术评估体系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保护自然资源,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与周围的环境生态相协调为主题,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建筑物全寿命周期中的每一阶段中的综合品质,提高我国绿色生态住宅建设总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1) 以促进住宅小区节约资源(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防止环境污染为基本目标。
2) 以科技为先导,促进绿色生态住宅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3) 指导适合绿色生态住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逐步形成符合市场需求及产业化发展的绿色生态住宅体系,促进绿色生态住宅产品的系列化开发、集约化生产、商品化配套供应。
4) 为绿色生态住宅技术的评估认定及相应产品的认证提供依据,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建设市场。
5) 提高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建设水平,做到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5、评估体系的内容设置
本评估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前言
这部分主要探讨了绿色生态住宅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和制定本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本体系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评估指标体系
这部分在融合国际上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生态建筑评估体系(如美国绿色建筑理事会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第二版)》)和我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分五个子项:小区环境规划设计、能源与环境、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提出了中国绿色生态住宅技术评估体系。
在第二部分的每一个子项之后附有该子项体系的评分表,并确定了评价原则及计分方法。
第三部分:附录及参考文献。
1.能源与环境评分标准及办法
1.1 建筑主体节能(35分)
评分方法:
1) 对于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建筑,建筑物耗热量评价指标请参考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规定的当地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对于位于其它热工分区(除采暖地区以外)的建筑,如冬季需设置采暖设备进行采暖,则建筑物耗热量评价指标请参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的表5.0.5的标准,即与采暖度日数(HDD18)对应的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 对于夏季需设置空调设备进行制冷的建筑,建筑物耗冷量评价指标应参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的表5.0.5的标准,即与空调度日数(CDD26)对应的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4) 具体评分方法见下表。
建筑主体节能评分表 附表1
建筑所在热工分区 |
一票否决项 |
基本分 |
|
|
|
附加分 |
|
|
|
冬季节能 |
得分条件 |
夏季节能 |
得分条件 |
冬季节能 |
夏季节能 |
严 寒地 区 |
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标准指标(参照得分点A)★ |
8 |
A |
6 |
E |
F |
J |
寒 冷地 区 |
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标准指标和建筑物耗冷量标准指标(参照得分点A、D)★ |
8 |
A |
6 |
D |
F |
H/J |
夏热冬冷地 区 |
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标准指标和建筑物耗冷量标准指标(参照得分点B、D)★ |
8 |
B |
6 |
E |
G |
H |
夏热冬暖地 区 |
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物耗冷量标准指标(参照得分点D)★ |
8 |
B/C |
6 |
D |
G/I |
H |
温 和地 区 |
建筑夏季仍然需要空调、冬季需要采暖★ |
8 |
C |
6 |
E |
I |
J |
注:
1.基本分得分点内容:
冬季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的标准;
冬季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的的标准;
冬季不需设置专门的采暖设备提供采暖;
夏季建筑物耗冷量指标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的标准;
夏季不需设置专门的空调设备提供空调;
2.附加分得分点内容:
建筑物耗热量每低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规定的当地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5%时,加2分,连续累计,直到该项得分加到满分20分为止;
建筑物耗热量每低于《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表5.0.5所规定的当地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5%时,加2分,连续累计,直到该项得分加到满分20分为止;
建筑物耗冷量每低于《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中表5.0.5所规定的当地标准建筑物耗冷量指标的5%时,加1.5分,连续累计,直到该项得分加到满分15分为止;
冬季室内无采暖时的自然室温低于16℃的累计小时数在120小时以下,在此基础上每降低10小时加2分,连续累计,直到该项得分加到满分20分为止;
夏季室内无空调时的自然室温高于29℃的累计小时数在120小时以下,在此基础上每降低10小时加1.5分,连续累计,直到该项得分加到满分15分为止。
1.2可再生能源(15分)
根据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消耗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进行评分。
可再生能源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 |
一票否决项 |
得分 |
备注 |
1%~5% |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没有采取系统优化、效率低;★ |
4 |
|
6%~10% |
7 |
|
11%~15% |
11 |
|
>15% |
15 |
|
1.3能耗对环境的影响(15分)
评价指标:
1) 建筑耗能CO2的单位建筑面积排放量指标(单位:kg/(m2oa))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单位建筑面积CO2平均排放量(kg/(m2oa)); 为小区排放CO2建筑耗能的种类数; 第 建筑耗能的单位能耗CO2排放量; 第 建筑耗能的年总设计用量; 小区总建筑面积数(m2)。
说明:燃煤发电CO2排放量按国家公布的平均排放指标计算。
2) 建筑耗能SO2的单位建筑面积排放量指标(单位:mg/(m2oa))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单位建筑面积SO2平均排放量(mg/(m2oa)); 为小区排放SO2建筑耗能的种类数; 第 建筑耗能的单位能耗SO2排放量。
说明:燃煤发电SO2排放量按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平均每度电的排放量计算;天然气发电SO2排放量按天然气含硫量计算。对其他直接燃用的燃料,根据S的含量进行计算。
3) 建筑耗能NOx单位建筑面积排放量指标(单位:mg/(m2oa))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单位建筑面积NOx平均排放量(mg/(m2oa)); 为小区排放NOx建筑耗能的种类数; 第 建筑耗能的单位能耗NOx排放量(对同一种燃料,对不同的燃烧系统,当单位NOx排放量不同时,应分别叠加)。
说明:燃煤发电NOx排放量按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平均每度电的排放量计算;对其他直接燃用的燃料,根据小区所选用燃烧系统NOx的平均排放量进行计算。
4) 建筑耗能总悬浮颗粒物(TSP)单位建筑面积排放量指标(单位:mg/(m2oa))。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单位建筑面积TSP平均排放量(mg/(m2oa)); 为小区排放TSP建筑耗能的种类数; 第 建筑耗能的单位能耗TSP排放量(对同一种燃料,对不同的燃烧系统,当单位TSP排放量不同时,应分别叠加)。
说明:燃煤发电TSP排放量按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平均每度电的排放量计算;对其他直接燃用的燃料,根据小区所选用燃烧系统TSP的平均排放量进行计算。
附表5:建筑设备系统(方案)评价分数表
序号 |
大气污染物 |
一票否决项 |
分数N |
备注 |
|
CO2排放指标 |
|
总分4分 |
|
1 |
规定CO2排放量?kg/m2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基本分2分 |
达到规定排放量得基本分每低于规定标准5%,加0.5分,累积到满分为止。 |
2 |
SO2排放指标 |
|
总分4分 |
|
|
规定SO2排放量为?mg/ m2a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基本分2分 |
达到规定标准得基本分每低于规定标准5%,加0.5分,累积到满分为止。 |
3 |
NOX排放指标 |
|
总分4分 |
|
|
规定NOX排放量为?mg/m2a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基本分2分 |
达到规定标准得基本分家用燃烧设备设有集中高空排烟系统,加0.5分每低于规定标准5%,加0.5分,累积到满分为止。 |
4 |
总悬浮颗粒物(TSP)排放指标 |
|
总分3分 |
|
|
规定TSP排放量为?mg/(m2a)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基本分1分 |
达到规定标准得基本分每低于规定标准5%,加0.5分,累积到满分为止。 |
|
其它 |
对人的健康有害物质(或泄漏有危险的物质)的仓储设施★ |
|
|
2.室内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
2.1 评价指标的选择
涉及到室内空气品质的低浓度污染物太多,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评价指标,来全面、公正地反映室内空气品质的状况。对于室内烟雾污染为主的场合,其评价指标有一氧化碳、可吸入性微粒(IP)、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对于以人为主要污染源的场合,二氧化碳可作为室内人的生物散发物的污染程度的评价指标,也可作为反映室内通风情况的评价指标。甲醛浓度是评价建筑材料有机性释放物(VOC)对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指标。室内细菌总数作为室内空气细菌学的评价指标,它也反映了室内人员密度、活动强度和通风状况。再加上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以及噪声作为背景测定指标,一共用13个指标来全面地、定量地反映室内环境质量。这些评价指标可以根据具体评价对象适当增减。
2.2 有害物质评价指标
有害物质名称 |
评价标准 |
室内空气卫生标准 |
|
CO2 (%) |
0.07* |
0.10 |
GB/T 17094--1997 |
CO (mg/m3) |
4.00 ** |
5.00 |
GB 9663--1996 |
SO2 (mg/m3) |
0.05 ** |
0.15 |
GB/T 17097--1997 |
NOX (mg/m3) |
0.05 ** |
0.10 |
GB/T 17096--1997 |
吸入尘 (mg/m3) |
0.05 ** |
0.15 |
GB/T 17095--1997 |
菌落 (CFU/皿) |
10 * |
30 |
GB/T 17093--1997 |
甲醛 (mg/m3) |
0.05 ** |
0.08 |
GB/T 16127--1995 |
苯并(a)芘(μg/100m3 ) |
0.1 |
|
WS/T 182 --1999 |
*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 GB 3095--19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3 室内空气质量客观评价
1). 采用大气质量指数法来表征环境质量现状。即直接测量室内污染物浓度,评价指标的测定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和归纳成指数值。
污染物的分指数R:表示某个污染物浓度与其标准上限值间的距离。(1)
算术叠加指数P:各种污染物分指数之和,作为客观评价叠加指数。(2)
算术平均指数Q:各种污染物分指数之平均值,作为客观评价平均指数。(3)
综合指数I:兼顾最高分指数和平均分指数,作为客观评价综合指数。(4)
2). 室内空气质量分级基准
分 级 |
特 点 |
清 洁 |
适宜于人类生活。 |
未污染 |
各环境要素的污染物均不超标,人类生活正常。 |
轻污染 |
至少有1个环境要素的污染物超标,除了敏感者 外,一般不会发生急慢性中毒。 |
中污染 |
一般有2~3个环境要素的污染物超标,人群健康 明显受害,敏感者受害严重。 |
重污染 |
一般有3~4个环境要素的污染物超标,人群健康 明显受害,敏感者可能死亡。 |
3). 室内空气质量等级
客观评价综合指数 |
室内空气质量等级 |
等级评语 |
≤0.49 |
Ⅰ |
清 洁 |
0.50~0.99 |
Ⅱ |
未污染 |
1.00~1.49 |
Ⅲ |
轻污染 |
1.50~1.99 |
Ⅳ |
中污染 |
≥2.00 |
Ⅴ |
重污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