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附:有关材料燃烧性能知识:
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我国国家标准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材料类别级别材料举例
各部位材料A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B2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B1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B2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装饰织物B1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装饰材料B1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选用岩棉板、胶粉聚苯颗粒作为保温材料,所选用的保温材料应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产品。
产品入场施工前,各责任主体应查验、保存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