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强调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管理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分别如下:颗粒物日均值限值20mg/m³,氮氧化物(NOx) 日均值限值250mg/m³,二氧化硫(SO2) 日均值限值80mg/m³,氯化氢(HCl) 日均值限值50mg/m³,一氧化碳(CO)日均值限值 80mg/m³。此外,《管理规定》指出,同一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1 个自然月内,任一排放口对应的焚烧炉被判定为超标天数累计 5 天以上,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管理规定》明确了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 850℃。否则,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认定该违法行为属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管理规定》还指出了其他处罚情形。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的,将按照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理;对于数据标记弄虚作假,谎报豁免情形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从重处罚;对于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管理规定》,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将被联合惩戒,限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依据本规定判定为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或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部门商请发改、能源、财政等部门对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进行核减。
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垃圾焚烧厂的环保达标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2018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垃圾焚烧厂的烟气要达标排放。此前,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依法规要求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装、树、联”任务。“装、树、联”分别代表“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此次制定《管理规定》,也是对“装、树、联”任务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