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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卫政策法律及演变背景

2019-03-04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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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20世纪50、60年代,在欧共体的早期阶段,环境法律政策还未成为欧共体的重点事务,仅有少量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指令,如1967年的《有关危险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指令》、1970年的《有关机动车允许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指令》。
 20世纪50、60年代,在欧共体的早期阶段,环境法律政策还未成为欧共体的重点事务,仅有少量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指令,如1967年的《有关危险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指令》、1970年的《有关机动车允许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指令》。
进入70年代,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公众、政府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1972年,欧共体成员国召开巴黎首脑会议,首次提出欧共体应当建立共同的环境保护政策框架,标志着环境保护事务开始成为欧共体的重要议题。
应巴黎会议要求,欧共体委员会在1973年推出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1973-1976),规定了5年内欧共体环境政策的目标、内容,并对环境政策内容进行了具体阐释。截止目前,欧盟已经通过了7份环境行动计划,对欧盟环境政策的完善、共同体内的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重大意义。
 
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生效,该法令是欧盟环境政策的重大转折点,第一次将环境保护问题写入欧盟基本法,确立了欧盟环境决策的法律地位。
除定期出台的环境行动规划外,欧盟也在不断制定完善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欧盟环境法律体系。在欧盟基本法的框架下,环境法律主要体现为各种指令,指令对成员国有约束作用,成员国应在指令约束下制定国内法律。
在固废处理领域,最重要的法规是1975年颁布的废弃物框架指令,该指令颁布以来,经历了1991年、2006年、2008年共3次修订,明确了关于废弃物处理的各种概念、定义,是欧盟在固废处理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该指令提出了固废处理金字塔(European Waste Hierarchy)的概念。固废处理金字塔是欧盟提出的应对废弃物问题的处理原则,规定了各种方法的优先级,体现了欧盟对于固废处理的先进理念,欧盟各国也基本是在遵循此原则开展废弃物处理工作。具体如下图所示:
 
1991年,欧盟颁布了处理有害废物的规定,然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废物产生者承担废物处理责任的原则。
1994年欧盟出台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及其修正案,对物品包装及包装废弃物设定了具体目标,即2008年之前,包装物的回收和焚烧处理率应占重量的60%,再生利用率应达到55%。欧盟制定的废物回收再利用指标是:到2020年,欧盟50%的城市生活垃圾和70%的建筑垃圾必须回收利用,废物填埋比例必须进一步降低。到2025年,填埋可回收再利用废物将是非法的。
2007年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废弃物减量框架指令法案,此项法案明确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目标:在2012年之前,垃圾产生量要实现零增长,从2020年后开始减少产生量。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需在这项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内,制订相应的本国法令来执行这个框架指令,以促进与实现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减量化。
 
欧盟通过废弃物框架指令确立了固废处理的理念,建立了固废处理体系,其相关的环境法律政策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类指令,从法律上直接对各成员国起约束作用,另一部分是定期颁布的环境行动规划,对各成员国进行目标、内容上的指导。
 
关键词: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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