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要求,建立和完善清洁取暖发展督导考核制度,将清洁取暖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按照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目标任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严格实施通报、约谈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同时,开展对规划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强化动态管理,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01积极发展多种能源取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
《规划》提出,以保障城乡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构建安全、绿色、节约、高效、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到2022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其中,县城及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农村地区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75%左右。
围绕实现城市清洁取暖基本全覆盖的发展目标,在积极发展集中供热为主的基础上,在城市规划新区和热力管网难以覆盖的片区大力发展区域性清洁供暖,在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因地制宜地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分散清洁取暖。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的技术路线、取暖方式和推进次序。
在不增加城市取暖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优先挖掘既有的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和区域采暖锅炉的存量资源,同时推进城市周边可利用的大型煤电机组供热改造、工业余热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等供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落实气源、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置换、确保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适度规划建设燃煤、燃气热电联产和采暖为主的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升城市集中热源保障能力。城市具备集中供暖的区域或建筑应优先考虑集中供热管网延伸覆盖。
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向乡镇延伸,靠近城市周边的村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可优先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靠近工业园区的村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可优先利用周边工业企业生产余(废)热供暖;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院、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等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地区,推广能效比较高、生态环保的小型集中供暖或小型多能互补能源中心。
《规划》确定,按照“煤改气要在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划地推进,防止出现气荒”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积极引进外部气源,推动供气多元化,完善管网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储气调峰设施,保障天然气平稳安全供应。到2022年,全省管道气源保供能力达350亿立方米以上,海上LNG接卸能力达1500万吨。到2022年,全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占全省可用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30%左右。
0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支持政策
《规划》强调,要强化规划引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进清洁取暖体制改革,强化清洁取暖排放监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或专项实施方案,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能源、城镇化、乡村振兴、油气发展、配电网、环保等规划的衔接,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实施路径和技术方案,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直接补贴、奖补、贷款贴息等激励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合力推动清洁取暖工作开展。
《规划》指出,将清洁取暖项目列为政策性低息贷款的重点支持方向,延长清洁取暖项目贷款年限,适度下调贷款利息。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清洁取暖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综合运用峰谷价格、阶梯价格、电力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政策,加快推进全省冬季清洁供暖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储气调峰设施、电力输配等基础设施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清洁取暖民生项目,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
根据清洁取暖需求,结合能源革命与“互联网+”技术发展,及时健全清洁取暖标准、统计和计量体系,完善相关设备、设计、建设和运行标准,从标准体系建设上保障清洁取暖健康有序发展。
《规划》要求,继续推进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进行停产整治。提高燃煤取暖锅炉排放监管力度,2018年年底前所有燃煤取暖锅炉必须达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按国家和省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生物质锅炉(含热电联产)必须配套布袋除尘设施,达到相应环保排放标准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从煤炭销售流通环节加强商品煤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严控劣质煤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