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哪儿了:自我“瘦身”为企业减负
“环评”是环保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环评制度的精髓和根本功能就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办法》删去第十七条最后一款,增加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办法》还自我“瘦身”为企业减负,删去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也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严在哪儿:方便守法者重治违法者
现在环境保护现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很多企业选择违法,宁愿被罚也不治理,因为违法的成本要比守法的成本低。如今,随着新修正的法规的实施,环境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
《办法》根据上位法,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本报记者赵明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