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和江苏等多地区陆续公布最新的禁养区范围,上万家养殖场被列入整治范围。
5月3日,海南省海口市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海口将全市行政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其中禁养区面积为1041.44平方公里,限养区面积为721.49平方公里,适养区面积为526.07平方公里。
广东惠州仲恺高新区禁养区范围包括陈江、惠环、沥林、潼湖5个镇(街道)。要求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养场(养殖小区)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清理搬迁或关闭,停止养殖活动,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逾期不履行的,将以发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此外,广西玉林重点整治博白2.83万小散养殖场,江苏连云港有2065家规模畜禽养殖场、云南玉溪抚仙湖208家规模场将被整治。
处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将面临拆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问题。限养和禁养的政策,我们都可以接受,但万一遇到不合理的问题,也要学会依法维权。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吴少博律师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1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2 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3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4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