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部署开展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标不明确、缺乏技术指导、验收销号制度不完善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应将含有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废物,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地环境背景值的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根据纳污坑塘的环境污染状况、土地规划用途以及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的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
意见明确,要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同时,要合理确定整治工作完成时限,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重点、整治目标、任务分工、资金保障。
整治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整治纳污坑塘的验收程序,可由纳污坑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也可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验收的纳污坑塘抽查核实,并予以销号。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整治后的纳污坑塘实施生态修复。对完成整治的纳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杜绝污染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