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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018-01-08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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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

“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厦门的深情点赞,是对厦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肯定,更是厦门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来源。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齐头并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一切美好的背后,凝聚着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带领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上下一心开拓进取的不懈奋斗。

其中,不断夯实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创新构建起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一直都在为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朝纵深推进,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率先在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础上,再一次发扬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特区精神”,冲在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最前线。

《规定》全文共62条,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清单的形式一一载明,并设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为夯实“大环保”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规定》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今日受权深入解读。

亮点1
  覆盖更加广泛 涵盖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

《规定》共六章62条,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阐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区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由此可见,《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

在横向上,除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还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例如,第二章、第三章创新性地将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促检查,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不仅如此,组织、宣传、政法、编办等4个党委工作机关的职责划定也是一目了然。

在纵向上,《规定》的适用对象一直延伸到各镇街,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镇街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要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这些规定,可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亮点2
  权责更加明晰 列明44个职能部门129项职责

在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事。在这过程中,同时需要厘清各部门的职责,既做到部门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能确保权责明晰、各司其职。
  《规定》首先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以列明环保责任清单的方式,划定各个部门单位的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真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为使《规定》更切合厦门市部门工作的实际,市环保局在起草过程中,除了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还多次组织讨论研究,形成《规定(送审稿)》。此后,市政府更是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各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最终通过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形成《规定》。

如今我们看到的《规定》,用超过77%的篇幅详述44个政府职能部门、129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部门负责确保区域空间开发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卫计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水利部门则承担起水资源保护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旦这些违法行为涉及犯罪或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则由公安部门接手……

《规定》在“大环保”的格局下,以部门“三定”职责为依据,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各部门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如此一来,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盲区等问题被一一破解,一个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得以建立。

亮点3
  追责更加严格

确保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不打折扣

职责已然明确,如何确保落实便是关键。《规定》专门设置了“保障措施”一章,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等5条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看好各自的“责任田”,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上,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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