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开始,凡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设备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设备优惠目录》的发布实施,就是要让环保投入大、治理成效好的企业有“获得感”,提升其竞争力。
这位负责人说,经国务院同意,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设备优惠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自然年度核算的,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8年缴纳,“所以,从2018年开始,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这位负责人认为,《设备优惠目录》是财税、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强化污染治理投资、实施绿色生产、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要在‘十三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大气十条’、‘水十条’、 ‘土十条’等提出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引导和规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因此,除了强化法律等硬约束之外,税收等经济政策的“软激励”也非常重要,可以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稳定的市场预期。
《设备优惠目录》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这位负责人表示,新版《设备优惠目录》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专门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大类;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等设备。
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尘处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设备优惠目录》涵盖了该领域,非电行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位负责人说,在环境效益方面,随着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断凸显,预期将有更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优惠目录》中的各项设备,从而直接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同时也将带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他表示,据测算,若购置这些设备的企业均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0%抵免优惠,全国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最高可达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