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环境保护部近期制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于近日发布。
据了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流程等事项。其中特别指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条件。
两项规定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