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了解到,北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法定最高上限。
据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统一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统一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两项均为法定幅度上限。
据了解,北京市排污费此前由环保部门征收。2016年,北京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到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由现行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原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北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从高确定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加快治理突出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