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据了解,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的逼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
《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适应航运市场需求。一是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在今明两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二是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船用燃料油》《普通柴油》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
《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一是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2018年起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二是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在2018年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