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经过审议,确定了流域生态、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城镇污泥处置、工业废水治理等多项修改要点。“十三五”期间的水环境管理框架进一步调整,水质监测和环境违法犯罪处罚力度都将进一步增强。
一、事件概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要点涉及流域生态、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泥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预防、饮用水安全保障、期限治理和监测数据真实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紧扣当下,污染防治力度加大。
二、分析与判断
十三五水环境管理框架重构,着力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保管理新制度
十三五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等8项制度,互相独立且分散,缺乏核心的政策和系统性的设计。十三五水环境保护的核心之一,就是构筑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主排污模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我国点源排放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制度。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紧跟十三五环保总体构建思路,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将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环评文件要求作为排污单位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督监察、信息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管理相关制度相融合,将许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实现“一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证式”许可,改善政府环境审批效能,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
责任考核对象明晰,河长制正式写入水法
①修改版新增河长制内容,这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着力解决环境治理权力分散、力量不集中等问题,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纳入对其考核当中,看好实践效果;
②新增水环境保护的联合协调机制,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实现对河长制的支持和补充;
③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增加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相比修改前法律更加强调前端预防和保护。
重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泥处置
①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薄弱环节。对此,修改版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针对农村突出的面源污染问题,修改版新增规定,要求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对于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要求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②污泥作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的必然产物,未经恰当处理进入环境后,极易二次污染,然而我国污泥处置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对此,修改版新增规定,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
①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常含有多种有毒物,处理难度大,修改版高度重视,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②对于地下水污染,修改版强调严防,要求相关主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
强调饮用水源保障,发展联网供水、规模集中供水
修改版从多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且对之前关注较少的农村做出了专门规定:
①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区域联网供水;
②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
③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
侧重结果导向,新增限期达标、监测数据真实性相关规定
修改版对水污染防治侧重结果导向,新增规定要求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且相关达标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要求将有力促进相关治理措施的落实。同时,在监测数据上强调真实性:
①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要及时进行调查;
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加大处罚力度,拒不改正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整体上,修改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处罚力度和范围,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复查时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三、总结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的颁布出台,为2015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计划条例》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持,并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到了前后一致,利于十三五打好水生态攻坚战。
目前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状况仍需改善,水环境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依然突出,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十三五水环境治理任重道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既着眼长远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又立足当前着力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生态环境短板。
通过修法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修订版在范围和力度上进行了扩展和加深。范围上,增加对流域生态、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泥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预防、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定;力度上,侧重结果导向,增加期限治理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相关规定。业界认为,整体上水污染防治措施力度将加强,且措施落实和执行将更加规范;局部上流域治理、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业污水治理、城镇污泥处置等领域将迎来高发期。